在我國,傳媒法律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條約等。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了我國新聞事業的性質和任務: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它表明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都屬於為公眾提供精神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文化事業(第22條),明確公民享有言論、出版和新聞自由(第35條),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41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45條),明確規定新聞工作由國務院主管(第87條)。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後,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第33條第3款),這一條對大眾傳播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法律
我國對傳播活動進行管理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行政法係列和司法解釋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罪名約有20多種,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編造並傳播虛假證券信息罪(第181條)、侮辱罪和誹謗罪(第246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包括管轄、起訴、調查、訴訟參與人、回避、審判等問題。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罪等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判都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權利部分與新聞傳播活動關係密切。大眾傳播媒介在報道新聞、發表評論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以及法人的名譽權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包括管轄、審級製度、審判組織、訴訟程序、證據等規定,在審理新聞侵權官司時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五)行政法係列
我國基本的行政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草案)等。我國媒介的性質決定了新聞傳播機構是隸屬於行政機構之下的輿論宣傳工具,集政治屬性、經濟屬性和文化屬性於一體,既有意識形態的特性,又有產業屬性。傳媒機構在傳播信息、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刑法和民法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其中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以下兩個方麵。
1.民事方麵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對新聞侵權案件的管轄和受理、侵權的認定、責任的承擔等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對新聞侵權案件的具體管轄、“內參”失實的補救問題、權威消息來源失實媒體的責任、主動消息來源失實的責任承擔、公正評論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複》(1988年)對新聞侵權案件的管轄、侵犯名譽權的認定、責任承擔形式等作出了司法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公民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遭受非法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01年)規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
2.刑事方麵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對與新聞傳播活動關係最為密切的10種罪名的應用作了具體解釋。如: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出版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