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夏國國土麵積的迅速擴大,王澤開始覺得之前的政體逐漸的不再適用,於是他在對軍隊完成整編後,與劉忻、羊枯、蕭敬、呂文等人商議一番後,終於決定對夏國的文官體製也進行大改編。
首先他設立政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構,這實際是一個相當於三省六部中尚書省角色的機構,夏國幾乎所有關於文官吏治方麵的事情都受到它的管理,在後世也叫做國務院。
雖然改編後擔任政務院總理的劉忻和副總理的羊枯,都是王澤信得過的人,不過他依然要為限製政務院的權力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完善的製度比一切都要信得過。
於是他先是設立憲法院來製定大量的律法,在王澤過去二十年來依法治國的理念下,夏國官員們都已經習慣了根據法律條文來治理國家,過去對於法律缺失部分都是按照道德條文來判處,不過如今這些缺失的法律正在被迅速製定完善起來。
很多對社會風氣有積極意義的道德條文,很快就被賦予法律力量,絕對不會出現後世那些扶老奶奶卻被訛詐的事情,雖然很多外來人口來到後覺得夏國的律法太過嚴苛,不過在夏國生活了幾年後的民眾卻知道,正是這些律法的存在,才能夠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日後不受權貴的侵害。
雖然現在夏國絕大多數民眾大多都會武藝,手裏也都有刀槍,甚至是弓箭,用這些武器也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王澤絕對不希望自己建立的國家,要靠民眾自己用手裏的武器去維護。
在律法中,民眾合法持有刀槍、弓箭都是必須的,其實這些在古代曆史中對民眾持有這些武器也是很寬容的,不管是唐宋百姓都可以持有刀槍,隻不過對弩箭的限製非常嚴格。
因為憲法院目前主要任務就是製定出眾多的律法條文,麵對著由大量夏國勳貴、武將、教師、工人、農牧民、工廠主組成的憲法院成員,主持憲法院的人必須有著很強的調和能力,於是對這方麵最為擅長的蕭敬成為了憲法院的院長。
還別說,自從蕭敬擔任憲法院院長之後,憲法院製定律法的速度明顯加快,而且絕大多數條文在王澤看來都是非常合理的,看來用人就必須用到地方,蕭敬這人在處理政務時很圓滑,可是用在這個方麵就適用的多了。
其實蕭敬還是相對狡猾許多,他將成書於高演時期的北齊律借鑒了很多,這個北齊花費了十幾年才終於製定的律法,在隋唐時期,乃是後世都被大量直接采用,是一本地位很高的律法條文。
隻不過再好的律法沒有執行也是白費,北齊因此而滅亡絲毫不冤!
有了律法就必須有執行,王澤又正式建立起最高法院,由已經年近七旬的呂文擔任最高大法官,日後這個大法官的位置都是由國王直接任命,而且一般沒有犯錯的話都是終生製。
在確定最高級別的政治體係後,在地方郡縣上也會逐步建立類似的體係,不過憲法院到了地方上隻能叫做憲台院,他們沒有律法的製定權,不過卻可以監督地方行政官員是否依法辦事。
如果地方官員有違法亂紀的現象,憲台院的成員則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是誣告的話也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這次王澤正式確定了夏國的地方體係為郡縣兩級,郡縣官員由政務院委任,實行異地為官的法令,所有的官員都必須在自己家鄉以外的郡縣擔任,這樣可以極大避免貪腐問題。
郡縣也不是想設立就可以設立的,隻有區域內人口達到十五萬人才能設立郡,而縣的設立則必須保證本地常住人口滿萬人,對於那些人口不滿萬人的區域,一律設立鎮。
依據夏國過去在東海實行的地方民眾自治體製,這些小的城鎮一律由本地民眾自由選舉產生,這數十年來東海的民眾早已經對這個套路熟門熟路,這種方式更有利於維護他們這些人的利益。
大法院設立後的一個月裏,對其他犯罪行為處罰的不多,卻處罰了一大批違紀官員和嚴重觸犯環境保護法律的新移民,這些人大多數是原高句麗、中原遷移來的漢民。
雖然夏國原民眾不厭其煩的對這些新移民進行過一些法律的傳授,告訴他們在夏國尤其不能擅自開墾荒地,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過這些新國民顯然都沒有把這些忠告放在心裏。
過去在中原和高句麗,對於荒地的政策都是誰開墾誰受益,雖然每年都會有人被權貴把自己開墾的土地奪走,不過隻要有荒地,大家可以繼續去開墾大量荒地,因此這些民眾有著豐富的墾荒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