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讓法律來保護陽光(1 / 2)

“中國高度重視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舉措。2006年1月1日,中國將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法》。”

——摘自國家主席胡錦濤11月7日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上的致辭

什麼是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相對於越挖越少的煤、越采越少的石油,這些能源可謂循環往複取之不竭。既然這樣豐富,這樣方便,為什麼還要專門立一部法來保護它的開發呢?原來這陽光、這風、這些生物等並不自由。當我們歌頌陽光的美麗,羨慕風的來去,欣賞生物的活潑多姿時,其實它們正在受著許多的束縛,已經是滿肚子的委屈。陽光不遠萬裏來到地球,不隻是為了照明,不隻是為了紅幾朵花,綠幾棵樹。它還能發電、供熱,能讓汽車跑,能讓電燈亮。科學家說,晴天時太陽所照著的每一平方米內就蘊藏著1千瓦時左右的能量。可是請想想,當夏天烈日烤著焦躁的柏油路,冬天寒風掠過冰涼的城鎮時,麵對溫暖的陽光我們得到了什麼?隻有無奈的歎息。風兒在地球上飄蕩,也不隻是為了來一點涼爽、送幾片白帆。它還有更大的力量,但它無用武之地,所以就惱怒、就狂躁,你看那台風、颶風、龍卷風是怎樣地拍胸怒吼。還有,地球上除我們人以外還有多種多樣的生物,不過它們隻是無奈地獨處,蘭在幽穀無人問,花自飄零水自流。還有誰知道它們,那嬌嫩的軀體內居然蘊藏著能源呢?

陽光、水、風、生物、地熱、海洋等,既有這麼多的本事為什麼不使出來呢?這有兩個原因。一是人們的認識所限,有眼不識金鑲玉,輕慢了它,它當然就不出力。這好辦,隨著科學的進步,觀念的轉變,會糾正的。二是人們的固執,明知可用就是不用,甚至不許別人用。原來這能量一族也和人類社會一樣,新舊之間會明爭暗鬥,搶位置、爭高低,先來的見不得後到的,強勢者擠兌著弱小的。新能源的開發當然要投資,舊能源說,何苦呢,照舊用我不更省事?新能源的開發要成本投入,舊能源說,你看,得不償失!房頂上裝一個太陽能光伏發電係統和供熱係統可以供全樓的照明、熱水,建築商說還得改圖紙,施工隊說太麻煩,物業說不美觀。山坡上豎一個風力發電塔就可送電到萬家,但是先要征地,又要修路、進設備、培訓技術人員,主持者一想,算了吧,還是到熱電廠買電去。玉米的傳統用途是食用或者當飼料,現在突然說可以造酒精,這酒精還能開汽車,玉米稈可以發電。但是將這些理論變為現實有許多的風險,誰去第一個吃螃蟹?總之,新事頭緒多,舊軌最好循。至於這新事物的前景一般人管不了那麼多。一般人管不了,誰來管?國家來管。國家是公眾推舉出來管理眾人之事的機構,代表人民和社會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國家用什麼辦法來管?用法律,隻有法律才能平等地規範所有人的行為,保護全社會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於是就有了《可再生能源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2月隆重推出,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百七十多年前的1831年,當整個歐洲還在靠油燈、蠟燭照明,煤炭取暖時,法拉第把一塊磁鐵投入線圈,電流計上的指針輕輕擺動了一下。他給人表演時,有紳士問,“這有什麼用?”法拉第說:“先生,不用多久,它就會給您交稅的。”現在全世界靠電力生產的財富和稅收早已多得難以統計。為推廣新能源,各國都製定了相關法律。現在陽光、風、生物等新能源才嶄露頭角,就像當年法拉第手中的磁鐵和線圈,亟盼人理解,盼社會支持,盼法律保護。打個比喻,《可再生能源法》就像《未成年人保護法》一樣,它是專門保護弱者、保護新生事物、保護未來、保護人類的長遠利益的。千百年來我們都將陽光、空氣當作人類自由的象征,現在突然發現,我們並沒有給陽光、空氣充分的自由。發現我們亟須用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保護陽光、空氣的自由。當年有人問恩格斯說,你和馬克思為之奮鬥的理想社會是什麼樣子?恩格斯回答:“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自有階級社會以來,人類就在為自己爭自由,為社會秩序立法,現在我們又懂得為自然爭自由,為保護利用自然立法。人類的自由發展應該成為自然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反之,自然的自由也是人類自由發展的條件。當陽光、空氣、各種生物還有地熱、海洋都自由地迸發它所有的能量時,人類自己也就獲得了最大的自由。這將是一個怎樣美好的社會。我們終於學會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是唯物辯證法的勝利,是科學發展觀的勝利。大自然定會在這種和諧中給我們更豐厚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