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物、古建築保管工作的回顧
建國五十年來,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隨著各個時期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同時發展著。適應國民經濟各時期的情況,製定了一係列的方針政策和法令規章製度。從建國初期的個別命令、指示,發展成為全麵係統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直到文物法的公布,進一步向法製和科學管理的正規化道路發展。
我們重溫一下五十多年來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所走過的曆程,對於今後的工作也是有益的,現介紹簡要的情況如下:
還在解放前,各解放區人民政府都曾發布過保護文物的通知、布告、指示。解放以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5月24日以政文董字第十二號令頒布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其中把古建築物和模型作為禁止出口之例,製止了過去古建築被拆毀盜運出口的局麵。同時又以政文董字第十三號令頒布了“為規定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辦法中第一條明確規定:“各地原有或偶然發現的一切具有革命、曆史、藝術價值之建築、文物、圖書等,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部門妥為保護、嚴禁破壞、損毀……”為了更好的保護古建築,1950年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又以政文董字第三十五號令專門發布了“為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的指示:“凡全國各地具曆史價值及革命史實的文物建築,如革命遺跡及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樓台、書院、廟宇、園林、廢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築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以保護、嚴禁毀壞。”這一指示中還同時要求“暫時利用古建築的單位保持舊觀,經常保護,建築物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如確有必要拆除改建時,必須經由當地人民政府逐級報呈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批準後始得動工”。“對保護有功者予以適當之獎勵,破壞或疏於防範而致損者,應予以適當之處罰”。這一專門指示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的公布,對於古建築保護工作的開展,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這一指示辦法,又在同年8月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通知各地土改組織在土地改革工作中作為學習文件,使在土改工作中注意保護古建築。
關於古建築的合理利用問題,1951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對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求將一些廢置廟宇改為學校的報告中,作了明確的批示。對“該廢置的廟宇為具有曆史文物價值之寺廟,則須妥加保護,防止破壞,不要輕易移作他用,倘必須使用時,應先與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洽商,取得同意。而且在使用中還須對該寺廟具有曆史文物價值的部分妥慎保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變更”。這一批示對古建築的利用與保護問題,作了明確的答複。
隨著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進行,開展了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工程,在建築工程中,若幹文物古跡遭到破壞。為了及時做好地上、地下文物的保護工作,並保證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不致遭受破壞和損失,1953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政文習字24號專門頒發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曆史革命文物的指示》。指示中的第一條首先強調要以各種方式“對基建工地技術人員及工人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政策及技術知識的宣傳和人才的培養”,並規定了中央、省(市)級工礦、交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在確定較大規模的施工路線、施工地區之前,應負責與同級文化主管部門聯係,必要時應即商定工地保護文物工作的具體辦法,認真執行。指示中規定,一般地麵古跡及革命建築物,非屬必要,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加以拆除或遷移者,應經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門報經大區文化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中央文化部備查。指示中還特別強調了對保護有功人員要予以表揚或獎勵。對革命紀念建築、名勝古跡、古代建築物、紀念建築、古墓葬及古文化遺址等采取粗暴態度,任意加以拆毀、破壞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者,應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提請監察部門予以適當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
隨著農業生產高潮的到來和農業機械化的開展,以及農業各項基本建設的廣泛進行,為了保護古建築和地上地下各種文物古跡,1956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又以國文二習字第6號專門發出了《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這個通知在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七年來文物保護工作經驗及參考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廣泛宣傳文物保護政策法令,普及文物知識,開展群眾性的文物保護工作,組織群眾性保護文物小組的辦法。提出了把古建築和各項文物納入綠化和其他建設的規劃加以保存和利用的辦法。提出了在重點文物地區進行農業生產基本建設規劃的時候,必須征得文化部同意。這一指示中十分重要的一條是提出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文物普查,並由省(市)人民委員會先行將重要的革命遺跡、紀念建築、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碑碣等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方法。然後將名單上報文化部彙總審核,並且在普查過程中逐步補充,分期分批地由文化部報告國務院批準,置於國家保護之列。這一次的普查和公布為有計劃地分級保護管理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指示進一步明確了凡是“地下蘊藏的文物,都是國家的文化遺產,為全民所共有”的觀念。在生產建設中,如果有所發現,應該立即報告當地文化部門並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