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1月17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05次會議通過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是建國以來十一年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總結。對地上地下文物的保管進一步條理化、係統化、科學化了。《條例》對國家保護的文物的範圍,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負的職責,地方保護管理文物的專門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公布的程序,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拆除、遷移、考古發掘、出口展覽等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把全國地上地下文物納入了科學化管理的軌道。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通過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名單,計有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石窟寺、古建築及曆史紀念建築、石刻及其他古遺址、古墓葬等六種類型的文物保護單位共180處。國務院在公布名單的通知中還要求文化部繼續在省、市、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保護單位,分批報國務院核定公布。要求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短期內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劃出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並逐步建立科學記錄檔案,同時還應當督促有關縣、市人民委員會做好所轄境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
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在頒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同時,又發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文化部和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重申了“兩重兩利”方針和保持原狀、保護革命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環境的維修原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做好。
在十年動亂中,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雖然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但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等仍於1967年3月16日在關於保護國家財產的布告中把文物圖書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寫入了保護國家財產的布告之中。1967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又專門發布了《在無產階級文化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使許多重要的古建築和其他文物得到了保護,免遭破壞。
正當“四人幫”在“批林批孔”運動中,大搞陰謀活動,煽起極左思潮逆流的時候,為了使一些珍貴文物免遭損失,1974年8月8日,國務院又以國發[1974]78號文發布了《國務院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其中對古建築的保護、維修工作做了詳細的闡述。通知中說:“保護古代建築,主要是保護古代勞動人民在建築、工程、藝術方麵的成就,作為今天的借鑒,向人民進行曆史唯物主義教育,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切實做好保護和維修工作,分別輕重緩急訂出修繕規劃。對古代建築的保護和修繕,要加強宣傳工作,說明保護文物的目的和意義……在修繕中要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保存現狀或恢複原狀。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畫,改變它的曆史麵貌。對已損壞的泥塑、石雕、壁畫,不要重新創作複原。更不能借口保護文物大修廟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壞作用。”這一國務院通知的公布,及時揭穿了“四人幫”及其極左思潮對古建築文物的詆毀與破壞。
粉碎“四人幫”之後,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國務院於1980年5月以國發(1980)132號文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曆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認真保護各種有曆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築、石刻、石窟等曆史文物。未經原來規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批準,不得對這些曆史文物進行拆除、改建,嚴禁損傷或其他破壞活動,違者嚴懲”。與此同時,國務院還批轉了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對林彪、“四人幫”在十年動亂中給古建築所造成的破壞,進行了揭露和批判。針對當前古建築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切實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對古建築使用情況作一次全麵的調查了解。一切有損古建築安全和有礙開放遊覽的,都必須限期遷出。要嚴肅法製,今後凡是故意違反規定破壞文物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由文物部門依法起訴。報告還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在製定生產建設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要通盤安排,因地製宜,合理布局,把文物古建築納入規劃之中加以保護,並注意保持周圍環境的風貌,防止和治理“三廢”。在一些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添建建築物的形式、色調、高度和體量,要考慮與周圍的環境氣氛相協調。任何單位在古建築周圍修建新建築都必須事先與文物部門協商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報告著重指出了重要古建築必須堅持原地保存的原則,如果與基本建設發生矛盾時,要權衡輕重妥善處理。
198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使文物保護有法可依。祖國珍貴的文化財產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以上列舉自建國以來中共中央、政務院、國務院所發布保護文物古建築的指示、命令、通知、布告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所發布的指示、通知、布告對製止古建築的人為破壞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在根據國家政治形勢和經濟、文化事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一係列指示、通知、命令的同時,還根據工農業生產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需要製定了既要堅決保護又要切實可行的方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