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嫁娶
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倫之始,莫若夫婦。《易》曰:“天地氤氳,萬物化淳。男女構精,萬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禮·保傅》記曰:“謹為子嫁娶,必擇世有仁義者。”
禮男娶女嫁何?陰卑不得自專,就陽而成之,故《傳》曰:“陽倡陰和,男行女隨。”
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佚也。《詩》雲:“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陽數奇,陰數偶也。男長女幼者何,陽道舒,陰也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盈,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故《禮·內則》曰:“男三十壯有室,女二十壯而嫁。”
七歲之陽也,八歲陰也,七八十五陰陽之數備,有相偶之誌。故《禮記》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陰係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係,陽舒而陰促。三十數終,奇,陽節也。二十數再終,偶,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
一說二十五者,就陰節也。《春秋穀梁傳》曰:“男二十五係心,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陽數奇故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二十五而係心也;陰數偶,故再成十四,加一為十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明其專一係心。所以係心者何?防其淫佚也。
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曰玄纁,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婚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納徵,玄纁、束帛、離皮,玄三法天,纁二法地也,陽奇陰偶,明陽道之大也。離皮者,兩皮也,以為庭實。庭實,偶也。《禮·昏經》曰:“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雁。納徵用玄纁束帛、離皮。”
納徵詞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離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徵。”上某者婿名也,下某若,婿父名也。下次某者使人名也。女之父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納采詞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對曰:“某之子蠢愚,又不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
天子下至士,必親迎授綏者何?以陽下陰也,欲得其歡心,示親之心也。必親迎禦輪三周,下車曲顧者,防淫佚也。《詩》雲:“文定厥祥,親迎於渭。造舟為梁,不顯其光。”《禮·婚經》曰:“賓升,北麵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婦從房中降自西階。婿禦婦車,授綏。”
遣女於禰廟者,重先人之遺體,不敢自專,故告禰也。父母親戒女何?親親之至也。父曰:“誡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女必有端繡衣若笄之。母施襟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父誡於阼階,母誡於西階,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渚襟鞶。祭去不辭,誡不諾者,蓋恥之,重去也。
《禮》曰:“嫁女之家,三日不絕火,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衰老代至也。《禮》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
授綏,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為禮也。”始親迎,擯者請詞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命。”主人曰:“某故敬具以須。”父醮子,遣之迎,命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勖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子曰:“諾,惟恐不堪,不敢忘命。”
娶妻不先告廟者,示不必安也。婚禮請期,不敢必也。婦入三月,然後祭行。舅姑既歿,亦婦入三月,奠采於廟。三月一時,物有成者,人之善惡可得知也。然後可得事宗廟之禮。曾子曰:“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嫁娶必以春何?春者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詩》雲:“士如歸妻,迨冰未泮。”《周官》曰:“仲春之月,合會男女。令男三十娶,女二十嫁。”《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娶婦之時也。”
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故《禮·郊特牲》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也,義絕乃得去也。
天子、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國廣繼嗣也。適九者何?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無所不生也。一娶九女,亦足以承君施也。九而無子,百亦無益也。《王度記》曰:“天子、諸侯,一娶九女。”《春秋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謂之。”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