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1章 訓練材料2(1 / 2)

[凝重型例稿]

駕車者該如何尊重生命

郭振清

一些惡性交通肇事者對公民生命權的漠視,深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挑戰著社會的底線和人們的良知。

最近,浙江杭州和江蘇南京的兩起車禍,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前者導致了一名風華正茂的年輕人的死亡,後者則造成無辜市民5死4傷的悲慘後果。

7月15日,隨著杭州“5.7”車禍肇事者被起訴,以及南京“6.30”車禍肇事者被批捕,人們對這兩起車禍的關注再度升溫:同樣是飆車致人死亡,為什麼南京“6.30”車禍肇事司機被批捕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杭州肇事司機被公訴的罪名則是交通肇事罪?

應該說,社會高度關注這兩起車禍的背後,是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而對肇事者“該當何罪”、如何量刑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意見表達,則反映出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意識的增強。

司機駕駛車輛上路,就意味著進入了公共空間。相對於“弱勢”的行人,其駕駛如果違規操作,就可能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威脅。每一個駕駛者,都應該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在兩起案件中,酒後駕車、嚴重超速乃至在鬧市區飆車,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是完全可以預見的,但上述案件中的當事人卻都采取了放任自己行為的態度。

從媒體報道來看,兩起車禍慘案中,被害人被撞身亡完全屬於飛來橫禍。肇事者的行為,表麵看是對相關交通法規的公然違反,但杭州那個司機無動於衷的表情、他的朋友們在現場的說笑、南京那個司機連撞9人後打算逃逸的行為,卻暴露出對於他人生命權利和尊嚴的巨大漠視。

正是上述種種漠視深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挑戰著社會的底線和人們的良知。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對公民生命權的尊重程度和保障水平,折射出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在法治社會,一切法律製度的製定和實施,都必須首先緊緊圍繞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展開。

近年來,酒後駕車、嚴重超速乃至在鬧市區飆車的事時有耳聞,而其對受害者以及社會帶來的傷痛更是久久難以愈合。當這種漠視和傷害演化成某種普遍性的社會現象,刺痛公眾神經、引發社會不滿時,它直接考驗的,是我們的執法部門和立法、司法機關。比如,對酒後駕車,是否存在量刑過輕?對於飆車行為,如果等到交通事故發生後才能處罰,是否會讓一些人心存僥幸?

畢竟,立法和司法的目的在於預防和減少犯罪,而不是事後懲罰。如何正確看待並積極回應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於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是所有立法、執法、司法機關的重要使命。

(人民網2009年7月17日)

訓練提示:任何部門或個人對惡性交通肇事的漠視,都是對公民生命權利的踐踏。本篇評論意在通過對新聞事實的分析引起相關部門對於漠視公民生命權的惡性交通肇事的重視。其中提出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有本質區別,以及人們對漠視他人生命權利的惡性交通肇事事件的不能承受之重。這種不能承受之重以及尖銳的分析說理決定了本文的基本節奏類型為凝重型,播讀時氣息應下沉,用聲以實聲為主,音色偏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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