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港澳房地產法(二)(1 / 3)

(二)谘詢係統

港英政府崇尚決策谘詢,其目的在於向社會有關人士征詢最合理的意見,以作為決策的基礎。谘詢係統是溝通決策係統和執行係統之間的重要橋梁,包括土地及谘詢委員會、環境汙染問題

委員會、土地增辟委員會、城市設計委貫會和房屋委員會。

由於香港經濟的遂漸繁榮,尤其是70年代的經濟騰飛以及由於人口過度膨脹而引起了土地資源的嚴重不足,1977年5月香港總督指示成立土地增辟委員會,以環境司(升格為署級部門)主席為首,專門負責製訂和研究九龍及新界可供發展、利用的土地增辟工程計劃。

城市設計委員會負責法定規劃和未來發展策劃,由地政工務司擔任主席,成員中既有官府委員,也有非官府委員,其主要任務是對全港市區及未來可供發展的地區進行規劃。

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而設立,是負責統籌公共房屋事務的機構。主席由房屋司擔任,成員則包括官府和非官府委員。其任務包括:就公共房屋政策事宜向港督提出意見:通過其行政部,即房屋署策劃及興建公共屋村,供多類人士居住;負責界定這類人士並由總督予以核準;管理全港的公共屋村、平房區、臨時房屋區及臨時安置所;清理土地發展;防止和管製僭建房屋;策劃和統籌寮屋區的改善工作;為政府策劃、興建及管理居屋計劃的樓宇,並挑選私人參建計劃樓宇的買主。

(三)執行係統執行係統包括:屋宇地政署和房屋署。為了使香港的土地發展工作更加集中,避免出售土地和土地發展用途批準工作分別由不同部門負責的混亂局麵,香港政府將土地建築拓展事宜歸於一個部門,1996年4月由地政工務科的屬下機構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與原地政署重組合並,成立屋宇地政署。它是建築事務監督及最高地政監督,其任務是對香港所有的土地進行調查、測量和規劃,其下設機構包括城市設計處、土地管理處、土地測量處等。

房屋署負責執行房屋委員會的決策,其任務是策劃、建築、管理公屋和居屋,其下設機構有:行政及策劃處、建築事務處、屋村管理處、行動事務處。

(四)監督係統

“權力互相製衡”,是港英政府所信奉的一個原則。房地產業的管理工作,除了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外,為了保證政策、法規、官契、規劃及法定圖則和財政計劃等的實施,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體係中設立了監督機構。例如,為監督房屋委員會各項開支是否合理、房屋計劃是否推行,在房屋委員會設立財政小組委員會、建築小組委員會;為了監督私人樓宇的租金,在差餉物業估價署設立了租務管理科;為了對建築是否違法進行監督,在屋宇地政署設立了建築條例執行處。

(五)服務係統

它包括田土注冊處、差餉物業估價署以及環境保護處、消防處等其他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

田土注冊處是注冊總署的一個下屬機構,其職能有:負責一切土地契約的登記,其包括:土地買賣、轉讓、換地及有關權益變動的事宜:負責房地產登記,擬定居屋轉讓契約。此外,一切房產業務的發生,都必須到該處申請登記。對於經過該處注冊的文件,賦予法律效力。為了保障交易者不受蒙騙,允許市民到該處查閱資料。港英政府通過該處的注冊登記,全麵係統地掌握了土地的開發和經營情況。

差餉物業估價署是財政科的一個屬下機構,其任務是:每年對房屋祖金及樓宇價值作出評估,編製“差餉物業估價表”,為征收差餉和物業稅提供依據;對業主的加租申請實施管製和審批,保障業主和住戶的合法權益。

二、房地產業的司法保障

在香港,有一套較為完善的司法保障係統,對房地產業的發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它除了法院之外,還包括土地審裁處和民間仲裁組織。

1974年,港英政府設立了土地審裁處,作為專門處理主地糾紛的法庭,隸屬於司法部。其職責包括:在因提前回收土地而引起的有關賠償金額的糾紛中,對政府或有關人士應給予受影響人的賠償額作出裁定;審裁涉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包括根據《差餉條例》而對應課差餉租值提出的上訴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而對加租證明書及其他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此外,自1982年6月起,港英政府撤銷了租務法庭,將原由該庭聆訊的有關戰前樓宇的業主與租客問題案件以及原由地方法院聆訊的有關戰後樓宇的業主與租客糾紛,都歸土地審裁處處理。它還負責處理與應科差餉租值在3.5萬元以上的住宅樓宇以及應科差餉雖不及此數;但有關住宅屬於1981年6月19曰或以後建成的建築物的一部分,或無論建築物何時落成,而租約在1983年6月10日或以後首次簽訂的新租約有關的各項申請,並有權就市價租金作出決定。到了1983年,該處對於業主與租客的審裁權,擴大到了包括和地方法院相同的習慣法權力及其他權力。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職權時,具有地方法院的權力,被裁決人如果認為其判決引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可以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人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仍然不服,可以再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起上訴。

在香港,除了法院及土地審裁處以外,還有很多處理土地糾紛的民間仲裁組織。它們不代表港英政府,也不是一級機構,主要由一些內行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任仲裁人,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雙方均信任的人士擔任。仲裁費由臨時確定,主要仲裁建築承包合同中的問題,業權糾紛不能進行仲裁,而必須經過法院。仲裁的結果可以不公開,為雙方當事人保密。

第四節 澳門房地產法概述

一、澳門房地產業概況

房地產業作為澳門經濟的四大支柱之一、是在80年代以後才迅速發展起來的。在80年代以前,人口擠迫,房屋缺乏是澳門社會的一大問題。其主要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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