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載體
載體在不同的領域中可以有不同的含義。在交通運輸和軍事領域中,載體是指各種運載工具;在化學領域,載體是指化學反應過程中的催化劑或中間生成物;在生物學領域是指疾病的攜帶者和傳播者。對載體的寬泛的理解是:載體是物質、信息和文化等的運載物。
在《圖書情報詞典》中載體是指信息(包括知識)賴以存在的物質外殼。廣義的載體指信息的通用載體,它除了人腦之外,從人類創造與利用載體的發展史來看,可分為語言、文字、符號、電磁波等。狹義的載體指文獻載體,即可供記錄信息的一切人工附載物。該詞典中對載體的理解較為全麵,表達了載體的普遍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對載體的定義是:承載知識或信息的物質形體,科技上指某些能傳遞能量或運載其他物質的物質。相對於《圖書情報詞典》中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的理解比較局限。
基於對上麵資料的調查與分析,可對載體有如下的理解:載體是指信息(包括知識)賴以存在的介質。
四、識別
漢朝王充在《論衡·別通》中講道:“不曉古今,以位為賢,與文人異術,安得識別通人,俟以不次乎?”宋代的梅堯臣《送甥蔡駰下第還廣平》詩中有:“他時有識別,終必為寶玩,懷之歸河朔,慎勿輒鎔鍛。”在此處的識別是“鑒別、辨認”的意思。
在《後漢書·劉盆子傳》中有:“崇等欲戰,恐其眾與莽兵亂,乃皆朱其眉以相識別,由是號曰赤眉。”王先謙集解引 惠棟中有:“《集覽》雲:識與誌同,記也。別,異也。”此時識別有“區別”之意。古語中對識別的理解是“辨認、區別”。在現今社會,識別也有歸類、區別的含義。在法律專業領域對識別有著如下的理解:識別又稱為歸類和定性,是指在適用衝突規範時,依照某一法律製度,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範疇,並對有關衝突規範進行解釋的過程。
識別的應用不隻局限於法律層麵上,比如現在廣泛應用的有“模式識別”。模式識別(pattern recognition)是指對表征事物或現象的各種形式的(數值的、文字的和邏輯關係的)信息進行處理和分析,以對事物或現象進行描述、辨認、分類和解釋的過程,是信息科學和人工智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識別分為光學識別、生物識別、語音識別、磁識別、射頻識別等。
這裏主要是針對物品標識過程中的識別進行定義。這裏的識別之意與古文中和法律領域的含義有著密切的聯係,也有著辨認、分類的意思,識別的對象是編碼,目的是存儲和辨別。但實際中識別的不僅僅隻有編碼,其他符號信息也可以是識別的對象。識別可以解釋為對標誌進行處理和分析,實現對物品進行描述、辨認、分類和解釋的目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