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引論(2)(1 / 3)

二、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的現實關係

各種因素共同推動的國家轉型為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了空間,不但促成了民族國家內部公民社會的迅速發展,而且催生了一個全球公民社會。

眾所周知,在“去領土化”和公民社會確立“合法性”的進程中,國家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是否選擇向全球開放以及選擇何種程度的開放,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後,除了主權國家,沒有任何一種力量可以對這個問題做出回答。冷戰結束後令人目眩的快速全球化,既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積極運用媒體轟炸和外交談判的結果,同時也是發展中國家積極尋求外部資助以謀求快速發展的必然產物。同樣的,公民社會合法性地位的確立,也是各國政府的一種策略性選擇。在90年代,許多國家都修訂了法律,使公民組織的發展成為可能,這尤其出現在一些後全能主義國家中,如羅馬尼亞和俄羅斯。

在其他國家,比如泰國和日本,也對公民組織實施了限製性的許可。可以說,在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國家發揮的第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為公民社會組織和活動提供了安全和製度空間。盡管各國都對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設立了不同程度的限製,但是公民社會組織的存在幾乎為所有國家的法律體製所允許,不僅如此,各國還放鬆了對他國公民社會組織進入的管製,使大規模的跨國公民社會交往和活動成為可能。就我國而言,2004年已有2,000多家外國非營利組織的代表機構在工商部門登記,實際上沒有登記的可能更多。跨國性交往和行為在過去10年中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趨勢。1995年,30萬人參加了北京世界婦女大會的非政府論壇,3,000個非政府組織參加了正式會議。2001年1月25日,來自世界122個國家和地區的非政府組織代表3,000多人出席了在巴西召開的首屆世界社會論壇會議;2009年,來自150個國家和地區的10多萬名代表參加了持續了6天的第九屆世界社會論壇。

其次,國家為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資源。許多公民社會依靠政府獲得資助,在德國、日本、美國、意大利、英國等國家中,非營利組織有大約41%的收入來自政府,相對於私人募捐和服務性收入而言,“政府成了非營利性收入的主要來源”。全球性的公民組織也以來自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資助為主要活動經費。據世界銀行報道,過去15年中,世界銀行已資助60個國家的100多項社會基金項目,總額近40億美元。除直接的資金援助外,公民社會還分享著國家提供的其他資源。比如“國際規製就為跨國經濟、文化和社會網絡打下了一定基礎。國際規製為許多跨國行為製定規範,從而降低了參與者的交易費用”。

全球公民社會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國家體係的支持,後者提供的合法性以及製度和物質資源是前者得以發展的基本前提,甚至可以說,全球公民社會是國家與社會關係調整過程中國家不斷自我限製的產物。不過,國家對全球公民社會的態度也是有選擇性的。在發達國家中,幾乎每一個地方的公民社會部門都由四個部分組成,即教育和研究、健康、社會服務和文化與娛樂組織。這四個部分占據了公民社會部門近80%的開支。在發展中國家,公民社會組織結構不盡相同,發展組織和住房組織起到了重要作用。全球公民社會組織則更多地集中於某些具體的全球議題,比如全球疫苗和免疫聯盟、清潔空氣倡議、遏製結核病倡議及全球水事夥伴關係等。那種單純以實現公民權利為目標的全球公民組織隻在少數。這表明,當扮演一種提供補充性社會服務、幫助國家解決問題的角色時,全球公民社會更可能獲得國家的承認和支持。此時,兩者之間可以達成一致,並結成友好合作的關係。從國家的視角看,事情更是如此。比如,英國在90年代的福利製度改革中,因向上、向下和向外轉移國家職能的需要,主動提出要發展公民社會,認為“培育一個積極的公民社會是第三條道路政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而那些以對抗的姿態出現的公民社會組織或活動則可能成為國家嚴肅規製甚至取締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