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7)(1 / 2)

世界社會論壇逐漸成為協調社會運動、網絡、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場所,它是由公民社會組織的唯一全球性事件,創造了真正的跨越邊界的對話,並且會議在南方國家中舉行,這些特點使它被譽為“正在出現的全球正義運動的核心”,是全球公民社會最當然的組成部分;但是在另一方麵,世界社會論壇因其成分龐雜、矛盾眾多,又被疑為患有“巨大畸形症”,一些言論甚至將它貶損為“NGO的超市”、“一個窮人的歡場、一個世界弱勢和邊緣群體的宣泄場、一次貧困國家的集體意淫”。然而,不管對它的評價分歧有多大,世界社會論壇的存在正積極地影響著全球政治議程,它所提出的口號——“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盡管並不意味著可行的替代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方案,但卻昭示著一種更為合理、更為美好的未來是可欲可求的;而它的一係列倡議和決定,比如拒絕公共物品的“商品化”、抵抗“中心化的權力”以及反對戰爭和新自由主義,盡管不能及時地轉化為有效的政策,但卻展現了在回應全球化危機的過程中公民社會對自由、平等和正義等諸多人類共同價值的訴求以及為實現這些訴求而付出的努力。

反全球化運動、世界社會論壇、各國的非政府組織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共同構成了世紀之交全球政治中的新風景。它們的存在意味著更為廣闊的社會網絡的形成,它們為政治上邊緣化的群體尋求影響全球政治變革提供了新的機會,並且促成了有關全球問題的跨國討論,增強了全球公共領域的力量,推動了全球治理機製的形成。不但如此,它們的存在還充分表明了一個區別於國家和市場社會的領域正在日漸壯大,這個領域反對國家主義、分擔公共管理職能,但不以奪取或控製政權為目的;它反對新自由主義的市場製度,主張對市場力量進行合理的規製;在某種意義上,它反對資本主義的價值觀,代表著對“另外的世界”的追求。這一領域繞過傳統的代議機製對政治施加影響,為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提供了平台,同時也為道德和知識權威的確立以及個體化的發展提供了空間。

對這道風景,如果仍使用公民社會理論來做解讀,無疑已經不足夠。回顧公民社會理論的發展史及其當代複興,分析家都傾向於認為,公民社會屬於處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有組織的社會生活領域。因此,他們主要將公民社會放在一個單一的國家範圍內進行分析。所討論的問題集中於:一是傳統製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為公民的發展提供基礎;二是社團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或不采取對抗國家的取向;三是如何使國家放鬆對社會的控製。這種國家層次的分析使許多學者忽視了近年來在跨國基礎上運作的獨立組織的迅速發展,從而忽視了“民主說客不隻是本國的也有國際的。這一發展對於分析公民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有一種新的公民社會理論的研究視角,它能夠對全球化進程中的新現象做出合理的闡釋。在90年代初期,一批政治學者、國際政治學者、政治社會學者、國際政治經濟學者順應這種形勢,開始以“跨國公民社會”、“國際公民社會”、“世界的公民社會”以及“全球公民社會”等概念嚐試著對這種全球性的變革做出描述。比如,讓尼·利普舒茲在1992年提出,至少有三個明顯的政治空間表明一個全球公民社會正在興起,它們分別是環境行動者的跨國網絡的擴大、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中“發展NGO”網絡的興起以及關注全球規範製度化的人權網絡的出現;更為重要的是,在信息技術的支撐下,這些人權組織、環境運動和發展網絡之間的聯係不斷增加,這成為全球公民社會存在的最為有力的證明。上世紀的最後十年,越來越多的學者集中到“全球公民社會”的話語之下,全球公民社會的理論形態開始形成。在世紀之交的幾年時間內,這一話語又溢出西方,全球公民社會的“全球化”進程開始了。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人們廣泛談論全球公民社會,乃在於這一話語雖然誕生於“公民社會”與“全球化”話語的結合,但是它已超越兩者,成為一個新的分析範式。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社會能夠被割裂開來對待。修爾特、卡爾多、基恩等學者的研究表明,全球公民社會的分析仍然建立在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之上,其突出表現是,公民社會理論的核心及其中尚未解決的分歧大多轉移到了全球公民社會理論之中。

這一判斷至少可以從兩者在分析框架上的一致性以及全球公民社會對傳統公民社會價值體係的承襲中得出。

公民社會理論的常見分析框架有國家-公民社會二分法和國家-公民社會-市場三分法。黑格爾和馬克思是兩分法的倡導者,他們特別強調市場體係之於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意義。當代學者基恩繼承了這種傳統,堅持將經濟領域保留於公民社會之中;韋普納也是二分論者,他特別批評那種剝離公民社會商業功能的觀點。與此不同的是,更多學者拒絕將經濟領域納入公民社會範疇。哈貝馬斯的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概念有基本相同的涵義,他的“世界公民社會”指稱的慮一個全球性的公共交往與行動領域。柯亨和阿拉托也堅持使社會文化生活領域成為與國家和市場並立的公民社會。修爾特也沿襲了三分法公民社會理論,反對將具有經濟功能的組織和行為納入全球公民社會範疇,甚至建議具有商業目的的非政府組織諸如商會和行業協會應被排除在公民社會的討論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