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傳記
一、傳記的源流和作用
傳記是記載人物生平事跡的,因此也稱人物傳記。
我國傳記寫作有著悠久的曆史。早在先秦時期的史學著作中,就有了記人的成分。比如《左傳》,作者在敘述曆史事件時,就往往寫到人物的思想、言論和行動,從而使人物形象活現於紙上,這是傳記寫作的萌芽。到了西漢司馬遷《史記》的出現,傳記就以其翔實而典型的文字記錄和樸實而又形象的文學色彩,高聳於史學和文學園林之中。《史記》中的“本紀”、“世家”、“列傳”,既是以帝王將相及當時有影響人物的活動為中心的史實“實錄”,也是我國古代人物傳記的典範。從此,傳記作為一種獨立的文體,源源不絕,隨著曆史的發展,其寫作也日益興盛。
傳記是有著很高的價值的。
1.從史學上來說,它保存了極為豐富的史料,生動逼真地展示了當時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風俗人情等各方麵的真實畫圖,成為《史記》以來曆代“正史”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史書中的記事部分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如果說,史書中記事部分是舞台上的彩色背景,那麼,傳記是同一舞台上活躍著的人物,更具有可感性。
2.從文學上來說,傳記注重於寫人,注重寫細節,注意個性化語言,這不僅給人以藝術熏陶,而且為以曆史人物為題材的各類文學創作準備了豐厚、感人的資料。在某種意義上說,傳記文學開了小說、戲劇創作的先河。
3.傳記中所反映和總結出來的經驗教訓,對於人們有著很重要的啟迪作用,可以為人們治理國家、處理繁紛世事以及工作與生活提供有益的借鑒。正因如此,人們喜愛傳記,不少人撰寫傳記。於是,傳記便成為社會生活中常用的一種實用文體。
二、傳記的種類
從古迄今,我國是傳記和傳記文學寫作十分繁榮的國家。隨著社會的前進,傳記這一文體的寫作也不斷發展變化,出現了百蕾競綻、爭奇鬥妍的絢麗景象。它既有尺幅精小的數百、數千言的短章,也有規模壯觀的數萬、數十萬言的宏篇;它既有以記敘生平事跡為主的,也有以評述思想演變過程為主的。目前常常用的,則有自傳、傳(包括小傳)、評傳、別傳、外傳等。一部分以追述人物生平事跡為主的回憶錄,也是傳記的一種形式。
1.自傳。是自述生平的文章。作者為了讓別人了解自己所走過的生活道路,把自己一生中經過的曆史,係統而又有重點地介紹出來,這就是自傳。自傳有繁有簡,繁的可達數十萬言,簡的可少至數百或數十言。長篇自傳可以包容當時當地大的時代背景、周圍的環境、人物以及自己當時的思想狀態、所作所為等,如愛新覺羅·溥儀《我的前半生》即是。短的自傳則可將重點放在自己的思想與行動上,甚至可以選取自己生平的幾件典型事情來寫。有的自傳可簡略到如同一些表格的簡曆一樣。自傳的內容大多根據自己工作的性質來確定。如革命家的自傳,主要記述自己的革命經曆;作家的自傳,主要記述自己創作的過程和經驗。自傳可以是生平事跡的實錄,也可以具有一定文學性而又不同於自傳體小說。自傳體小說,如高爾基的《童年》、《我的大學》、《在人間》,郭沫若的《黑貓》等,已是文學作品,因為它們已經過藝術加工,有了一定程度的誇張和虛構。自傳若寫成了自傳體小說,那就會減弱它的曆史價值和真實性、準確性。
2.傳與小傳。是記述他人生平的文章。記述較全麵、篇幅較長的,可叫做傳或傳略;記述較簡或隻是有選擇地寫出幾件有代表性的事情,篇幅較小的,叫做小傳或事略。小傳也應寫出一個人經曆的全貌,隻是筆墨著重放在幾件典型事情上,但它決不是人物小故事。無論是傳還是小傳,都不應寫成傳記體小說或故事,而應寫出人物的誕生地、出生年月、主要經曆的概貌等。現在這類作品很多,如《馬克思傳》、《恩格斯傳》、《列寧傳》,以及一些科學家小傳、作家小傳等。
3.回憶錄。可算作傳記的一種形式,但它又不全是傳記。它有的記述某一事件的發生、發展過程,有的回憶一個家庭的興衰,有的敘說某人的片段故事,這些都不能說是傳記。惟有較為全麵係統地敘述本人或他人生平事跡的,才能算作傳記。
唐代劉知幾在《史通》中,還提到有“別傳”。他說:“賢士貞女,類聚區分,雖百行殊途,而同歸於善,則有取其所好,各為之錄,若劉向《列女》、梁鴻《逸民》、趙采《忠臣》、徐廣《孝子》。”這種所謂“別傳”,原是區別於正史傳記的“另體”,而現在隨著被傳對象地位的變化,已登堂入室,成為“正傳”。了。它合則成書,分則成篇,和“傳與小傳”合流了。
此外,還有“外傳”。劉知幾說:“其餘外傳,則神農嚐藥,厥有《本草》;夏禹敷土,實著《山經》;《世本》辨姓,著自周室;《家語》載言,傳諸孔氏。”這種“外傳”,雖稱為傳,實際並非人物傳記。《本草經》原是藥書,《山海經》記山川、部族、物產,有人物卻為神話傳說,並無真人真事。《世本》辨列諸侯、大夫的姓氏、世係、居作(都邑與製作),《孔子家語》也隻以遺文逸事綜合成篇,未記孔子生平。這些都不是現在意義的傳記。至於《飛燕外傳》記趙飛燕姐妹故事,《漢武帝內傳》寫武帝降生至崩葬事,雖雜事實,卻多為推演,顯是小說家言。外傳、內傳,或為史書所不載的人物立傳,或於正史外另為作傳,所記皆遺聞逸事,不可視為傳記的正宗。
至於以“傳”命名的《鶯鶯傳》、《白蛇傳》,以及田間的《趕車傳》等,都是由傳記演變而成的文學作品,不是真正的史傳。
三、傳記寫作的基本要求
傳記有史學性的,也有文學性的,以能達到兩者統一的為最上乘。一般說來,前者強調事事真實可靠;後者強調在基本事實和骨幹情節是真實的基礎上,可有一些想像和細節虛構。二者雖然略有區別,但在寫作上有著共同的要求和必須遵循的原則:
1.要用曆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考察、研究、分析傳主的生平情況、所遇到的重大事件及各個時期的政治表現,從而確定傳記或褒或貶的主題思想。
傳記不同於史料,不是純客觀的生平記錄,無論寫得詳繁還是簡略,它都要表現出一種思想傾向,告訴人們一個道理,或者給人們一定的啟發。為此,傳記作者的占有大量材料,科學地研究分析材料,認真地處理與組織材料,是十分重要的。給傳記以明確的主題,其材料才能有用,其作品才有靈魂。如果隻是羅列材料,事無巨細,芝麻豆子攤於一場,而無一條主線來貫穿,那就不可能成為傳記。從材料的研究中確定寫作的思想傾向,是傳記寫作的重要步驟。這就要求作者站在正確的立場上,對所寫的人物作全麵的考察、分析和估價,做到愛憎分明,評價中肯,褒貶得當。
2.傳記作品還應該寫出從傳主的生活中總結出來的經驗教訓。自傳更應該如此。因為寫自傳的目的,一方麵是讓組織或別人了解自己,另一方麵也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自己咱勺認識,以便今後更好地工作和學習。然而,這種經驗教訓最好不要幹幹巴巴地用說教口氣講出來,因為這樣寫會影響傳記以記事為主的特點。寓理於敘事之中,讓讀者自己品味出來,這才是上乘之作。
3.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誇大,不縮小,不編造。真實是傳記有別於傳記小說的一個根本標誌。傳記作品要完全真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以及重要細節。一個重要細節的失真就會動搖全篇傳記的價值,更不待說重要情節了。但這並不是說,撰寫傳記要照葫蘆畫瓢,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人物的一顰一笑都毫不遺漏地記錄下來。恰恰相反,要有重點,要選取那些與人物生活、思想、工作有密切關係的事件和情節來寫。為了將人物寫得形神兼備,還可以適當地作些文學渲染。這渲染當然又是必須符合人物身份和性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