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管理製度的法製化(1 / 3)

一、管理製度法製化的意義

隨著社會製度的不斷完善,法律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人類一項重要活動的教育管理自然也與法律解下了“不解之緣。”雖然在眾多的教育管理實踐中,領導者的個人魅力和能力往往成為影響教育活動的一個關鍵因素,這在我國尤其突出,但是你不可否認當今世界的教育體係越來越服從於日益增多的法律規則。對此德國社會學家韋伯曾經指出,帶有一個官僚係統和一批行政人員的法律控製是合法控製的一種最現代的、富有希望的形式,因此,從韋伯的角度看,“教育法的膨脹可被視為解決教育係統合法性危機的答案”。從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來看,雖然目前教育法的體係還不是很完備,但已頒布的教育法律對教育管理活動的控製還是很明顯的,如《教育法中》對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在教育管理權限上的規定,《義務教育法》關於義務教育的基本管理原則等。可以想像,隨著教育法律的日益健全,教育管理活動必將越來越多地接受法律規範的調整和製約。在“人格之治”和“法規之治”兩者之中,教育管理正在明顯地向後者轉移,也就是說教育管理製度正日益法製化。

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到底有何意義?可從下列幾個方麵反映出來。

(1)通過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確立教育的基礎性地位,保障教育的優先發展。雖然發展教育可以通過種種途徑,采用種種手段和方法,但各國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對教育立法作為主要的手段之一,期望借助於法律的嚴肅性來達到發展教育的目的,例如20世紀50年代末,蘇聯人造地球衛星上天,震動美國朝野,美國政府迅速製定了盡快提高美國學校教育質量的戰略目標。與此同時,美國國會起草並通過了《國防教育法》,從製度上和財政上保證了這一目標的實現。在我國,1995年的《教育法》也明文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這一規定對於確保教育的優先發展地位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2)通過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協調教育係統的內外部關係,有效地進行教育管理。同傳統教育相比,現代教育體係越來越龐雜和複雜,這對教育事業的管理帶來諸多不利因素。通過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在教育係統內部確立起一係列法律製度,如義務教育製度、成人教育製度、學業證書製度、學位製度、教育督導製度等,就能使教育係統的管理有序化、規範化,理順教育同社會各方麵的關係,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教育效益,促進教育發展。

(3)通過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明確教育關係主體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規範教育行為。教育行為是各教育關係主體在參與、實施教育活動的過程中所做出的行為,教育法是調整教育行為的法律規範。法律的核心是權利與義務,合理行使自己的權利,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是法製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通過教育管理製度法製化,明確主體各方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就可以知道自己該如何行為,不該如何行為,這樣就能把教育活動全麵納入法製的軌道中來,使教育得到健康的發展。

二、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學校擔負著為國家、為社會培養人才的重任,是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陣地。在教育日益法製化的今天,學校理所當然地成為教育法製化改革的主要對象。為使學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辦學自主權,並且切實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麵的職責義務,現有的法律對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8條,學校的權利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