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9條,學校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6)依法接受監督。
三、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有兩個法律身份:一個是普通公民身份;一個是作為有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身份。作為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普通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履行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而作為有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又有其特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明確教師作為教育行業從業人員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對於教師管理活動的意義尤其重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兩方麵:一是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二是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發展;(5)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教師也有兩種身份,一是管理者,這是針對學生而言的;另一身份是被管理者,這是針對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來說的。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其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學校對教師的管理,一是保證教師充分享有權利;二是在此基礎上監督教師全麵履行義務。
四、教師管理的法律製度
國家為了加強教師管理的科學和規範,又在教師應享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基礎之上,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基本法律製度,如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職務製度、教師任用製度、教師獎懲製度等。我國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對有關教師的法律製度作了規定。
(1)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證製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它是公民成為教師的前提條件。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教師資格製度,意在藉此促進教師職業專門化,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從而更好地建設和發展教師隊伍。《教師法》和1995年頒發的《教師資格條例》中,對教師資格作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定。首先是教師資格的條件:(1)必須是中國公民;(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包括進行教育教學所必要的身體條件;(4)具有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其次是教師資格的認定。達到了上述教師資格條件,並不等於自然取得教師資格,還必須經過法定機構的認定,才算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取得也有相應的規定:第一,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第二,不同的教師資格分別有不同的認定機關,如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機關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經縣級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還要報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第三,認定機構有一定的時間限製。教育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