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關係性契約和中國家族企業的代際傳承(2 / 2)

因為,當經濟行為主體間建立起這種關係性契約後,就意味著關係人之間有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安排。同時,在關係性契約締結後,關係人違約的機會成本是十分巨大的,關係人一旦違約,很可能造成其在關係人活動範圍內的聲譽的受損,使之無法再在這個範圍內和另外主體締結其他的關係性契約,更嚴重的是這個企業主家族聲譽的喪失。因此,關係性契約在市場非完善的條件下一般具有較強的自我實施功能,對企業主的約束力也較大。對於大多數家族企業的企業主,在其創立家族企業之初,他借助政府主要是利用其權力為企業承擔獲得物質要素投入的職能,通過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使得企業獲得外部借款或物質資源的投入,借助親緣朋友主要是為其提供部分創業資金、提供市場信息、動員更廣泛的參與支持者。但是這些對於家族企業的早期發展是有決定性作用的。因此,在當時市場非完善條件下,家族企業經營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種非市場資源的利用,與企業主人力資本作用發揮缺乏明顯的正相關性,企業主投入企業更多的是一種社會資本。企業主的人力資本價值在企業創立之初無法得到市場合理的評價,因而其產權的外在體現還未能形成。同樣的,也不能有效地判斷職業經理在企業經濟績效中的貢獻因子。家族企業的企業主更樂於接受這種關係性契約。可見,這種關係性契約使得創業和發展早期的家族企業委托代理關係達成的契約成本和交易費用大為降低。同時,製度一旦形成後就具有了自我強化的趨勢,並且存在路徑依賴的特性。

因此,家族企業一旦利用它與政府、親緣朋友之間形成的這種關係性契約的製度安排來解決企業發展中的各種交易問題時,關係性契約就作為一種製度安排被不斷強化。而增強了的關係性契約實際上也要求家族企業的企業主在挑選接班人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關係性資源”的延續和傳承。企業的傳承從一定程度上來看,其實是企業一種文化和核心價值觀的傳承,一種關係性資源的延續。要保持企業的長效發展,就有必要確保企業文化、核心價值觀和企業關係性資源的延續。因此,一種相對穩定的接班人更替是企業主的較好選擇。而在現階段,家族企業的代際傳承恰可以保持企業經營理念和目標政策的一致性,從而保證企業關係性契約的相對穩定性。由上可見,家族企業的興起是在中國經濟體製劇烈變革、遊戲規則不斷變更的背景下產生的。在這個市場規則迅速調整的過程中,家族企業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優勢,不得不尋找適合自身的企業組織形式,以至企業的傳承方式。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文化環境下,在中國特有的家族信任資源、泛家族信任資源和人力資本產權製度下,家族企業所能選擇的委托代理契約隻能是一種關係性契約。而這也就必然決定了家族企業在目前代際傳承方式的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完善,產權製度改革不斷推進,對職業經理人力資本產權界定的不斷清晰,職業經理市場選擇機製的不斷完善,製度信任的不斷培育,從而影響家族企業代際傳承的條件也隨之發生改變,家族企業將向德魯克所描述的公眾公司發展將成為必然的現實,從而家族企業代際傳承的方式也將被規範化的職業經理市場選擇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