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多數民營企業在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中,獲得了迅速的發展,而在這些成功發展的民營企業中,絕大多數是依靠家族的力量發展起來的,並在代際間實現著傳承。上文筆者已經就家族企業的代際傳承問題從信任資源論和產權理論兩個角度對此進行了分析,解釋了其中存在的部分原因,但筆者認為要充分理解家族企業的這種代際傳承方式,還必須從契約角度加以深刻分析,畢竟企業是一組由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共同構成的特別契約。由於交易費用和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在現實中,往往存在一些情況需要在交易或合約中用未明確的規則來解決衝突,因此,契約總是不完全的。組織和交易活動中各種未經說明的這些規則或慣例、多樣化的締約方式,以及不完全契約對組織和個人生產率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諾思(North,1981)曾指出,製度往往就是通過提供這樣一係列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規則、慣例來界定人們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減少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進而保護產權,增進生產性活動。可見,具有不完全性的契約又可分為正式契約和非正式契約。作為正式契約的執行,通常需要通過第三方的介入(如法庭)來促使契約的履行。在一定的時間緯度內,它往往是穩定的而不能隨意修正。它對契約締結各方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
由於正式契約需要在締約前,在契約中就有關問題作出詳盡說明,因此,其執行的交易成本較高。而非正式契約是指由文化、社會習慣等形成的行為規範,這些規範沒有在正式的契約中寫明,從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強製執行性,但卻實實在在地在起作用,並且具有較低的契約執行交易成本。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8)進一步指出,在不確定性條件下,麵對充滿機會主義、存在各種複雜交易的現代經濟交易關係,還需要設計一種交易專用性程度高且隨著交易時間能夠持續的交易契約,這就是所謂的關係性契約,它是非正式契約的一種,能夠隨著交易時間的延續和交易的展開進行不斷的修正,因此能有效降低正式契約執行中的交易成本。關係性契約通常是指在信息和競爭非充分、規則非完善的交易活動中所簽署或議定的合約,它可能是文字性的、口頭的甚或根本沒有承諾而僅是依習慣行事的隱含合約。這些契約最明顯的特征是,契約雙方均盡量借助於自身特有的知識優勢來應對與其有利的信息環境。
同時,它們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當然也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相當程度上它們是一種自我實施的合約(North,1981)。因此,克萊因(Klein,1988)就認為通過法院強製執行契約並不總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一種有效的方法是締約雙方能夠規定一種自動履行的範圍,通過締約雙方的履約成本,而使契約自動履行。這種自我實施的關係性契約在中國家族企業的創業和發展過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廣泛存在的行政幹預和法律體係不健全的傳統製度環境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大多數家族企業的發展。這些家族民營企業在發展早期不得不麵對各種各樣它們自身難以應付的麻煩和問題,如籌措資本、取得生產執照、進出口許可證,以及解決合同糾紛等等。但是,當地政府卻可以憑借其手中的行政權力和“關係”優勢比較有效地處理這些問題。而對於這些對工業生產、市場特點和企業各種審批程序等不太了解的創業者而言,他要想創辦企業,唯一可利用的資源僅是基於地緣、血緣而世代形成的人際關係,其家族世代積累的聲譽以及他們所特有的對市場的敏銳察覺。他隻能通過充分利用各種習俗、慣例或血、地緣關係、家族聲譽與社區內的成員達成廣泛的關係性契約,並啟動這些關係網絡信號,以獲得社區內成員的廣泛參與和支持,從而利於他進行廣泛的人際關係資源的動員,並以此顯示其進行創新活動的權威性和可能成功性。家族民營企業在創立初期,潛在的企業主除了血緣、親緣、地緣等家族關係資源之外,可以說“有之甚少”。因此,他們往往借助於兩種資源。其一是會自覺不自覺地“依靠”當地政府,並借助於它的行政權力來解決企業在創立初期所遇到的種種問題,如企業經營所必需的各種要素,包括土地資源、勞動力資源和各種審批都需要由當地政府出麵,並依據政府權力來提供。更為重要的是,從勞動力的選用、土地的征用到銀行、信用社信貸資本的取得,甚至與工商、稅收等部門的交涉等這些問題,對於這些企業主而言是極其陌生的,他們也必須依靠政府的“保護”才可能得以生存。其二是要充分利用家族成員、同學、同鄉、朋友等關係網絡來獲取企業所必需的資本和市場、政策信息。
在家族企業的創業發展中是離不開這些“自家人”的鼎立幫助的,尤其是在創業之初和企業發展遇到嚴重挫折時,挺身而出的往往都是企業主的這些家族成員、同鄉和朋友,可以說,這種家族主義和泛家族主義使得家族企業能夠得到不斷發展和壯大。由此在這些家族民營企業的發展早期,也就形成了一種不完善製度環境下的當地政府與企業主、企業主與親緣朋友間的特殊關係,兩種關係性的契約聯結。而在這兩種關係性契約形成的過程中,一般都存在著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博弈行為。首先,政府或親緣朋友得到潛在企業主關係網絡啟動信號後,會進行相應的博弈判斷,若認為潛在企業主的這種關係優勢不明顯,則博弈結束;若接受這種關係信號,則雙方博弈繼續。政府依據其行政權力和“關係”優勢為家族企業提供各種有形、無形的服務,包括資源的組合、家族企業權益的保護、與其他政府部門的交涉等;親緣朋友則為企業主出錢又出力。同時,博弈另一方,企業主投入其關係性資源,承諾家族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政府所需要實現的目標,有時甚至割讓一部分家族企業淨收益和產權,以及讓渡企業的部分決策空間(因此曾一度出現過民營家族企業爭戴“鄉鎮企業”紅帽子的現象,請政府來參股和派人參與管理);另一方麵,也承諾今後定會好好報答這些親緣朋友,包括股份的享有、企業管理職位的安排等等。由此,博弈三方形成了兩個非正式的交易契約。在這兩個非正式的交易中也就逐漸形成了當地政府、親緣朋友與家族企業主之間的兩個特殊的製度設計方式,盡管這兩項交易並未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契約的形式出現,而隻是一種關係性契約形式,但基於這種非正式的關係性契約,簽約各方可以建立起對彼此行為的穩定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