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特殊教育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勞動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殘疾人的教育和就業得到了黨和人民政府的關懷,中國的特殊教育史翻開了嶄新的一頁。
1951年10月,由周恩來總理簽發的《關於改革學製的決定》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聾啞、瞽目等特種學校,對有生理缺陷的兒童、青年和成年,施以教育。”新中國初期,盡管國民經濟剛剛恢複,許多事情百廢待興,但特殊教育還是得到了較快的恢複和發展。
對於盲校和聾校的教育工作,教育部先後頒布過三個教學計劃,即1955年6月發布的《1955年小學教學計劃在盲童學校中如何變通執行的通知》、1956年6月發布的《關於聾啞學校使用手勢教學的班級的學製和教學計劃問題的指示》和1957年4月發布的《關於聾啞學校口語教學班級教學計劃(草案)的通知》。到1965年止,全國(除台灣省外)已有盲、聾學校266所,在校生人數達到22800餘人。但是,這時中國的特殊教育(除台灣省外)還隻是局限於盲教、聾教的範圍,沒有創設獨立的培智學校,也沒有培養特教師資的特殊師範學校,有限的盲、聾學校也遠遠不能滿足廣大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需要。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特殊教育也和普通教育一樣,受到嚴重摧殘,許多特殊學校被解散,教師改行。直到粉碎了“四人幫”之後,中國的特殊教育才得到恢複和發展。據1987年的統計資料,當時全國共有盲、聾學校289所,其中盲校9所,盲聾合校63所,聾校217所,共收學生29340名。在這些學校中,屬於民政部開辦的有31所,學生2931名。
二、改革開放後特殊教育的發展
改革開放之後,中華大地春意盎然,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精神麵貌的改觀,中國特殊教育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中國特殊教育的迅速發展是與政府一係列方針政策的出台和各級教育部門的宏觀指導、宏觀調控分不開的。在加強和完善特教立法和執法工作的同時,也提高了全民族對發展特殊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一)特殊教育的立法和方針政策
為了使中國特殊教育的發展逐漸走上製度化、規範化、法製化的道路,新時期我國人大、國務院及其所屬國家機關先後公布了一係列有關特殊教育發展的法規、方針政策。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層次:一是全局性的根本大法;二是與教育有關的法規與方針政策;三是關於特殊教育的法規與方針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從1954年到1982年,先後製定了四部。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憲法的第二章第四十五條指出:“國家和社會須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與教育。”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對殘疾人的教育、生活和勞動問題所做出的明確規定。
1985年5月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是中共中央指導中國教育改革的一份重要文件。《決定》的第二部分指出:
“在實現九年義務教育的同時,還要努力發展幼兒教育,發展盲、聾、啞、殘人和弱智兒童的特殊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關於中國普及全民義務教育的法規。其中,第九條明確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1986年9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
若幹問題意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對如何實施殘疾兒童義務教育問題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198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幹意見》。《意見》對我國特教的方針、布局、目標和任務、領導和管理、辦學經費和師資培訓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當年,對新設立的全國特殊教育補助費的使用問題也做出了若幹規定。
1990年12月28日經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中國保護殘疾人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全文分總則、康複、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共九十四條。談到有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時明確指出:“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