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特征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我國,脫離母體並能獨立呼吸為生命的開始。死亡的標準,是指心跳、脈搏和呼吸的停止。凡是有生命的人,不論其具體情況如何,都受法律保護,都可以成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溺嬰”也是殺人,原則上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的方式和不作為的方式都可以構成本罪。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殺人罪,隻有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故意殺人采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第三,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四歲的人犯此罪的,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主觀方麵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這是本罪區別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死罪的關鍵。故意殺人的動機如何,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在量刑時應當適當考慮,區別對待。
認定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過失致人死亡是指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方麵隻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比如汽車司機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
2故意殺人與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強奸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進行搶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將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考慮。
4故意殺人與致人自殺的界限致人自殺的情況比較複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①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不違法而意外地引起他人自殺,不存在犯罪問題,②如果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從而引起被害人自殺,應當根據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後果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③如果行為人利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故意逼使被害人自殺,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愚昧,故意用封建迷信誘騙被害人自殺,乃是借被害人之手殺死被害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4故意殺人與幫助自殺的界限幫助自殺是應死者要求而協助其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決定和完成自殺的,主要是自殺者本人,自殺本身不構成犯罪,幫助自殺一般也不能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這種幫助行為客觀上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主觀上對自殺者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因而對社會也具有危害性。
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衛過當的殺人;當場激於義憤的殺人;因受被害人的長期迫害的殺人;基於被害人的請求的殺人等等。
對故意殺人的控告和檢舉故意殺人的刑事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判。因此,凡發生故意殺人案的,無論是死者親屬還是其他公民,都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控告或檢舉,對尚未發現凶手的殺人案,要注意保護現場,以利於偵查機關通過對現場的勘察和對屍體的檢驗,提取證據和發現偵破線索。公安機關對控告人或檢舉人的有關殺人案的控告和檢舉,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麵的都會接受,並將迅速進行審查予以立案偵查。案例蔡某是汽車裝卸工。1995年7月8日晚8時左右,他在時速40公裏的貨運車上,將尼龍繩的一端拴在車欄杆處,另一端結成活結套,以拋套騎自行車者取樂。第一次套一女青年未中,當即受到同車人的批評和指責。但蔡置若罔聞,惡性不改。第二次拋套時,套中梁姓女青年的脖子,拖行三百多米。由於同車人急速呼叫司機停車,才未造成死亡,但已使梁嚴重腦震蕩和一腿折斷,終身殘廢。分析蔡某在快速行駛的汽車上,用繩索套人取樂,當即受到他人的勸阻和指責,但他不聽,仍以他人生命當作兒戲,故意置人於死地。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生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犯罪。本案沒有造成死亡後果,是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殺人未遂。故意殺人罪並不以被害人死亡為構成要件。因此,蔡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未遂可以作為從寬處理的因素,但蔡某的殺人行為,情節特別野蠻惡劣,手段殘忍。經法院審理,判處蔡某死刑。
2被人傷害的官司
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這裏所說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是指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受到破壞,或者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受到破壞。2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作為的形式,但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采用何種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傷害結果呈何種形式內傷、外傷,肉體傷害、精神傷害等等,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但是,傷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則直接反映傷害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與量刑有重要關係。根據《刑法》的規定,傷害行為造成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一般傷害、重傷和傷害致死三種情況。3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但是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4主觀方麵必須有非法傷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以及故意傷害罪與過失傷害罪的關鍵。至於出於何種犯罪動機,不影響定罪。
認定故意傷害罪的界限1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不使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受到破壞的一般毆打行為,不能定為傷害罪,隻能給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2一般傷害與重傷的界限。根據《刑法》第95條的規定,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①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②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③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這是對於重傷所定的原則標準。司法部擬定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對於上述原則標準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上文中所謂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是指造成顱腦、腹部、頸部、胸部、骨盆部、脊柱和脊髓損傷,使某些器官功能喪失。所謂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以外的嚴重影響人身健康和危及生命的傷害,如嚴重的凍傷、燒傷、燙傷、致人精神失常等。傷勢未達上述程度的,為一般傷害。區分傷害程度,一般應以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為主要依據,同時也要考慮損傷後果和結局。3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的界限。故意傷害致死是指出於傷害他人的故意,意外地造成了他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與故意殺人罪有原則區別。4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二者的區分,應以有無殺人目的為標準。出於殺人的目的,實施殺人的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的,不論是否造成了傷害結果,都定為故意殺人未遂。5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而後者完全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
對故意傷害罪的處罰對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34條分兩款作了具體規定。第1款是關於故意傷害他人,尚未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屬於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傷害的方法很多,行為采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依據本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第2款是關於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依照本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時還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除本條的一般性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本法另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而不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本法關於強奸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關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
對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和起訴公民的人身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應向司法機關控告。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因傷害提起訴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刑事公訴案件,另一種是刑事自訴案件。對於造成重傷的案件,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控告;屬一般傷害的案件,如果受害人掌握的證據不足,需要公安偵查才能查明案情的,也可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取公訴。如果受害人掌握的證據充分,無需偵查的,則可以侵害人為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遞交刑事自訴狀,控告被告犯故意傷害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人因被傷害遭受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其損失。案例韓某與鄰居姑娘羅某談戀愛。後來羅某發覺韓某性情粗暴,思想品質惡劣,不願繼續保持戀愛關係。韓某多次糾纏,仍被拒絕,還受到羅某母親的嚴厲指責。韓某從此懷恨在心,伺機報複。為此,他搞來硝鏹水一瓶,圖謀傷害羅的麵容。某日晚,羅某下班回家時,韓某躲藏在馬路旁彎角處。當羅某走來,就一躍而上,向羅某臉上灑硝鏹水,造成羅某麵容被毀。羅母上韓家責問,反遭韓某的拳打腳踢,當即目眩耳鳴,經醫院治療,羅母右眼已完全失明,右耳的聽力也明顯減弱。經法醫鑒定,羅某被毀容構成重傷,羅母亦為重傷。分析本案中韓某與羅某戀愛不成,惡意傷人,致使羅某麵容被毀,羅母右眼失明,右耳聽覺明顯減弱,均屬重傷。而且情節極其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嚴重。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判處刑罰。如果受害人提取附帶民事訴訟的,應同時判決韓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遭人強奸的官司
強奸婦女罪的特征強奸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即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2客觀方麵表現為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是否違背婦女的意誌,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願的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誌。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②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行為人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製,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奸淫的等等。3主體是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主觀方麵是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奸淫婦女的目的。
認定強奸婦女罪的界限
1強奸與不正當男女關係的界限不正當男女關係是指未婚男女自願發生性行為。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雙方均出於自願,因而不構成強奸罪。
2強奸與通奸的界限通奸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通奸行為沒有使用暴力等強製手段,也沒有違背婦女意誌,屬於道德品質問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更不能以強奸罪論處。至於同與之有從屬關係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是通奸還是強奸,應作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利用從屬關係,迫使婦女不得不忍辱屈從的,顯然違背了婦女意誌,應當以強奸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並未利用從屬關係迫使婦女就範,而是婦女自願與之發生性行為,不能定為強奸。如果雙方為了互相利用而發生性行為,對男方不能以強奸論處。
3強奸既遂與未遂的界限關於如何認定強奸既遂,曆來有三種觀點,即:性欲滿足說又稱射精說;結合說又稱插入說;接觸說。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司法實踐,采取結合說。
對強奸婦女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奸淫幼女的犯罪對象隻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被害人的發育狀況及道德品質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客觀方麵表現為實施了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采用何種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隻要與幼女發生了性關係,即可構成本罪。本條第3款規定了對犯強奸罪、奸淫幼女罪情節嚴重的如何處罰。對於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項,即: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裏所說的“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時間,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奸或者奸淫的行為;5致使被害人死亡、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重傷”,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犯強奸罪、奸淫幼女罪,隻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依照本款規定,屬於上述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