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2 / 3)

到哪裏去告狀強奸案屬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提請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例女士王某與傅某關係曖昧,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王某丈夫從外地調回本地工作後,王某希望與傅某從此結束不正當的兩性關係。傅某不同意,繼續糾纏王某,並稱如王某不與他保持兩性關係,他就將兩人的隱私公布於眾,並說成是女方勾引他。王在傅某威逼下,被迫繼續與之發生性關係。這以後王某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隻好向公安機關告發。分析從上述反映的情況看,王某與傅某的婚外兩性關係屬不檢點的道德作風問題,尚不屬於刑事法律中妨害家庭婚姻罪的調整範圍。通奸也不成為刑法罪名。但傅某在王不願意繼續保持通奸關係後,仍糾纏不休,以揭發隱私相要挾,捏造一些情節敗壞名譽,進行脅迫,王某在此情況下與傅某又發生了兩性關係,實際上是違背其意誌的,是忍辱屈從的,這時性質就變化了。不應認為法律隻保護“沒有汙點的婦女”,隻要行為人違反婦女意誌,強行與之性交的,仍然可以構成強奸罪。傅某在要挾脅迫情況下,雖然王某沒有明顯的反抗,傅某也沒有施以暴力,但傅某的行為是實行一種精神上的強製,使王某處於不敢抗拒的心態下發生的性關係。所以傅某後一階段的行為是強奸犯罪行為。當然傅某的行為與攔路強奸、暴力強奸情節不同,女方在誘發原因上也應負一定的道德責任,但這些都不影響傅某強奸犯罪的性質,隻是在具體裁量刑罰時予以考慮的問題。

4遭人搶劫的官司

搶劫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這是搶劫罪的行為特點決定的。因為該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非法占有行為,並在實施非法占有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了人身權利。2客觀方麵表現為犯罪分子實施了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走財物,是搶劫罪的一個重要行為特征。這裏所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製,如殺傷、毆打、捆綁和禁閉等。這種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搶劫罪的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從而順利劫走財物的行為,被脅迫的對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同事等。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的方法,當場劫走財物的行為。如采取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的方法。3本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對搶劫罪的處罰《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另外,如果盜竊犯、搶奪犯、詐騙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最嚴重的犯罪,也是對社會危害最大的犯罪,屬於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公訴案件。遭搶劫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控告報案。知情的其他公民均可向公安機關檢舉,以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時破案,打擊犯罪。案例某工廠保衛科科長李某發現本廠及周圍農村賭博的人不少,得悉公安人員抓賭時罰沒收入可觀,便找到了“生財”之道。李某帶領兩名聯防隊員打著維護法律的幌子,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瞅準時機“抓賭”。沒收賭具、搶走賭資,有時還對賭徒強行捆綁和搜身。不到半年,李某三人利用“抓賭”非法獲得現金五萬餘元。他們既不報告公安機關,也不交給單位,三人私分。李分得兩萬餘元,另兩名聯防隊員各得一萬元,其餘的三人用於吃喝玩樂,揮霍一空。有一次,偶然被賭徒牛某發現真相,有意作難,不接受“罰款”,“私了”不成。牛某告到法院。結果法院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李某等三人犯搶劫罪。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對李某等三被告以搶劫罪定罪量刑。分析此案人民法院對李某三人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是正確的。可以從下麵三個方麵進行分析:1賭博雖然是違法行為,但這種違法行為隻有公安機關才有權進行處理,其任何人都無權處理。如果發現有人賭博,可直接扭送公安機關,但不得私自“抓賭”或用非法手段進行處理,更不能將賭資據為己有,否則是犯罪行為。2李某等三人公然打著公安派出所的名義,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他們又搶走賭資據為已有,而不上繳國庫,這是嚴重的以一種非法所得轉變成另一種非法所得的犯罪行為。3李某等三人的犯罪行為具備構成搶劫罪的要件。在主觀方麵顯然是直接故意,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麵,他們在非法劫取財物時當場采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相威脅,實施了搶劫行為,應按搶劫罪處理。

5財產被盜的官司

盜竊罪的特征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一般為有體物,但也可以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可動性的無體物,如電力、煤氣等。2在客觀方麵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經手人發覺的方法,暗中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謂數額較大,一般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盜竊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也屬盜竊,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3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6周歲的人,犯盜竊罪應負刑事責任。4主觀方麵必須有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於是非法占為己有或是非法占為他人所有包括非法占為集體所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盜竊罪的界限

1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行為。以剽竊、篡改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一般按民事侵權行為對待,不作為犯罪處理。

2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凡是故意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按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論處。盜竊罪與殺人罪、搶劫罪、交通肇事罪、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在一般情況下,這些界限是清楚的。但是對於偷開汽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什麼犯罪,則應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偷開來的汽車變賣或者留用的,應當定為盜竊罪。如果把偷開來的汽車作為殺人或者搶劫的工具,則應認定為殺人罪或搶劫罪。偷開汽車在行駛由於過失而撞死、撞傷了人或者撞壞了車輛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論處。以遊樂為目的,多人多次偷開汽車,用後又將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對其為首分子可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

4盜竊既遂與未遂的界限盜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為既遂,我國司法實踐中以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製而為盜竊犯所實際控製,應認為是盜竊既遂。

對盜竊罪應怎樣處罰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案例某工廠職工李某,結婚後與父母已分居數年,經濟上完全獨立。李想購置彩電、洗衣機、冰箱等家用電器。因沒有錢,曾向其父母借錢,遭到拒絕後便起歹意。一天夜晚,乘父母不在家之機,用鉗子擰壞父母家的門鎖,破門入室。把兩位老人積存的現款2500元拿走,事後被公安查獲分析本案存在已分居的兒子偷父母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問題。要認定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隻要看他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特征。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李某與受害人雖然是父子、母子關係,但他們已分居另過,形成了兩個家庭,經濟上各自完全獨立,這說明原來的家庭財產共有關係已經終止。假如李某未成年,未分居,李家的財物屬家庭所有成員共有,李某背著父母偷家庭的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是分家以後,他父母積蓄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屬父母私有,受法律保護。李某偷其父母的財物,符合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特征。2在客觀方麵,李某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李某是背著父母,采取撬門破鎖的手段,入室竊取的。而且數額較大,具備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特征。3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案情看,李某的犯罪意圖是非常清楚的,就是要把父母的財物轉歸自己所有,用這筆錢去換取彩電、冰箱等,供自己享用。顯然,主觀上具備了犯罪的故意,並且經過了事先的預謀。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李某盜竊金額2500元屬數額較大,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在對李某量刑時,應酌情考慮他們特定的父子關係這一因素。

6對貪汙罪怎樣定罪處理

貪汙罪的特征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國有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1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所謂“公共財產”,根據《刑法》第91條的規定,是指:①國有財產;②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除此以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應視為公共財產。2貪汙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國有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符合貪汙罪主體條件的人員,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不是指與行為人公務活動無關的一般因工作關係熟悉環境、熟悉情況的條件,或者憑借其身份有進出某些部門、單位的方便條件。這裏所說的“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法管理、使用、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自以為不為他人所知的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同時,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亦構成貪汙罪。3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裏的“從事公務”,是指從事國家公共事務,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會秩序有關的各種事務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活動。另外,不符合貪汙罪主體條件的人員與前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4貪汙罪在主觀方麵是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國有財物為目的。

認定貪汙罪的界限

1貪汙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汙在5000元以上和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對個人貪汙不足5000元,情節較輕的,不認為是犯罪,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貪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兩罪的主體不同,一為特殊主體,一為一般主體。犯罪手段不同,一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一為與職務無關。侵犯對象也不同,一為公共財物,一為公私財物。至於社會上的其他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貪汙或盜竊共同犯罪活動的,如何認定犯罪性質,應當具體分析。

3貪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的貪汙過程已經完結,財產已轉移由其占有,或者擅自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使用後,根本不予償還的,應認為是貪汙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雖已著手貪汙,但是由於本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貪汙過程未能完結,沒有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危害結果還沒有發生的,為貪汙罪的未遂。

對貪汙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對貪汙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個人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3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在處理貪汙犯罪案件時,貪汙數額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同時還應結合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隻有綜合分析案情,才能確定是否“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以決定量刑的檔次和是從寬處理還是從嚴處罰,進而做到準確地定罪量刑。多次貪汙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含兩次的貪汙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汙數額時,應按刑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汙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汙數額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