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部門檔案編號
批準人員批準日期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的出差管理,公司結合相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的全體員工均須遵守本製度。
出差準備
第三條員工因工作需要或由上級指派出差的,應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表》。其內容包括:出差事由、計劃出差時間、行程安排及費用預算等。
第四條出差申報、審批和存檔:
(1)部門經理出差須向總經理申報,財務部核準預算。
(2)部門員工出差須向其所屬部門經理申報,財務部核準預算。
(3)出差時間不超過5天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5天的,部門經理批準後報請總經理審批。
(4)出差至國外,無論時間長短均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出差前準備:
(1)支出出差經費的方式有兩種:個人墊付和預支借款。需提前預支出差費用的,費用的申請流程按公司的財務製度執行。
(2)員工填寫《出差申請表》經審批通過後,應準備好相關的資料,並聯係相關的人員,做好出差前的準備工作。
出差管理
第六條員工乘坐火車、船隻、飛機等交通費的發給標準:
(續表)
交通工具
職位級別火車船隻飛機備注
主管級以上(含)軟臥頭等頭等
普通員工硬臥一等經濟
(1)代理職稱的員工均按高一級別的標準支付;
(2)實習生及試用期員工等非正式員工均按正式員工的標準支付。
(1)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支付費用應以車票票價為準。因故未能取得車票或丟失的,可憑其他相應的單據證明。
(2)乘坐輪船,應提供輪船公司或旅行社出具的購票證明或船票存根。
(3)因公務緊急必須搭乘飛機的,應事先報請批準,並憑行程單報支交通費。
(4)乘坐公司的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七條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等費用按以下標準核發:
(1)主管級以上(含):120/天。
(2)普通員工:100元/天。
第八條出差期間確因公事支出的以下費用,可據實報銷,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1)乘坐出租車,應以出租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為準,因故未能取得或丟失的,可憑其他相應的單據證明。
(2)郵費應提供郵局相關的單據作為憑證。
(3)因公宴請產生費用,應提供統一的餐飲發票作為憑證。
(4)因公需攜帶行李的托運費,應提供正式的運費收據作為憑證。
第九條出差期不超過1天的,除據實報支交通費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1)下午1點以後銷差的,準報午餐。
(2)晚上8點以後銷差的,可加報晚餐。
(3)不給予加班費。
第十條奉派出國的員工,除薪酬照發外,並準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1)出國往返於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可據實報付;因個人私事或觀光產生的交通費,須員工自理。
(2)飲食、住宿等費用,根據當地實情,據實支付。
第十一條出差期間的管理:
(1)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每天應主動聯係其直接領導,對工作的進展及遇到的問題及時進行彙報。
(2)須嚴格依照《出差申請表》上計劃的出差路線及行程執行,不得擅自更改路線和
(續表)
延誤行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路線及延長出差時間的,必須提前向直接領導報請批準後方可改變。
(3)遇重大事件或有緊急情況時,可不分級別隨時彙報,獲取上級領導意見後遵照執行。
(4)出差期間手機必須隨時處於開機狀態,以方便聯係,否則其出差期間的手機通話費用將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總結及評價。
出差人員返回後的兩天內,須向直接領導提交包括行程總結、工作總結及費用支出情況的總結,與此同時,其直接領導須在收到總結後一天內,對其任務的完成情況給出評價。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是否違反行程安排的計劃。
(2)出差任務的完成情況。
(3)出差費用是否超出預算。
第十三條出差費用結算。
出差員工應於返回公司後的一星期內辦理出差費用報銷手續,逾期未報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報銷。
第十四條出差責任處理。
有下列行為的,其出差費用不予報銷,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1)執行審批及抄送流程未按規定辦理的。
(2)出差未按《出差申請表》中計劃進行,且更改行程及路線時未經上級領導批準的。
(3)出差人員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未及時彙報,導致任務無法完成且失去補救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