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拉(1)(1 / 2)

“棱鏡”曝光引發全球軒然大波,但這隻是美國龐大監視計劃的冰山一角。“棱鏡”項目源自一個更為秘密的“斯特拉之風”計劃,包括“大道”、“碼頭”、“核子”等鮮為人知的秘密監視項目。

星風

“棱鏡”項目源自一個從未公開過的“斯特拉之風”(StellarWind)計劃,我國也譯做“恒星風”或“星風”,在美國情報界圈內稱之為“那個計劃”。“星風”是恒星表麵發出的物質流,是恒星質量流失的一種主要方式。我們最易觀察到的“星風”就是太陽風(SolarWind)。據說,“星風”這個名字出自旅居美國的日本作曲家鋒山亙,為2006年的美國電影《左手是天使,右手是惡魔》所創作的主題曲。用它代稱美國政府的監視計劃,可謂再貼切不過了。

“星風”計劃,最早可溯源到1994年。這一年的10月,美國國會通過《法律執行通訊協助法案》(CALEA),要求所有電信運營商和電信設備製造商(包括硬件和軟件)限期完成修改和設計設備、設施、服務,以保證提供內置對電話、寬帶互聯網、VoIP的實時監視能力。這為實施“星風”計劃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當時,《法律執行通訊協助法案》並不適用於互聯網服務,比如電子郵件,也不能夠針對互聯網服務商。美國聯邦調查局曾試圖將互聯網服務也納入法案適用範圍,但國會最終並沒有買賬。

2001年,“9·11”恐怖襲擊事件後,如何避免遭受恐怖襲擊成為美國情報部門的工作重心。美國國家安全局提出了一個“關係鏈”概念,試圖在信息海洋中篩選出有價值的信息,提前獲取“敵人”的動向。不久,時任美國總統小布什就開始強化“信息監視”,秘密授權國家安全局直接接入光纖進行數據監視,這項行動被稱為“恐怖分子監視計劃”,目的是要監視“問題號碼”,因為情報人員有理由相信這些號碼屬於基地組織成員。號碼很多來自在戰場上被捕的恐怖分子的手機或計算機。

在《抉擇時刻:布什自傳》這本書中,小布什回憶,由於威脅十分緊迫,我讓白宮法律顧問辦公室和司法部去研究我能否授權國家安全局,在沒有獲得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授權情況下,監視“基地”組織打入和打出美國的通話。得出的結論是:在戰時對敵人進行監視,符合國會戰爭決議以及憲法賦予總統為戰時總司令的權力。原本考慮拿到國會立法,但兩黨重要議員均認為監視是必要的,如果對此項目立法辯論,我們的方法就會暴露給敵人。於是我下令推進這一計劃。

同時,美國國會製定《愛國者法案》,頒布《國土安全法》,修改1978年《外國情報監視法案》,允許政府機構運用特定信息係統,監視特定範圍內信息流動以及用戶活動。其中,2001年10月通過的《愛國者法案》有三項規定最為關鍵:允許情報或執法部門在監視對象改變通訊工具後,無需重新獲得授權即可對新的通訊工具進行監視;允許相關部門向個人或公司索取被認為對調查至關重要的文件或記錄;允許相關部門追蹤並非隸屬某一恐怖組織、獨自行動的外國恐怖嫌疑人。

簡單地說,這些法案允許國家安全局、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以及其他情報部門,對通過電子監視獲取的情報信息共享,並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不經法院簽發令狀而實施互聯網秘密監視。美國情報機關隻需要向外國情報監視法庭(FISC),說明監視技術和監視的目標,不需要申請搜查證,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無證監視”。由此,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已悄無聲息地變成一家幾乎與最高法院(SupremeCourt)平起平坐的法庭,對監視問題擁有最終裁決權,並下達極有可能影響未來情報工作的裁決意見。

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組建於1978年,負責審核和授權對外的情報監視,作為對政府濫用監視權力的一種製約。這個特殊法庭由11名成員組成,他們會在華盛頓聯邦法院一間無明顯特征的房間會麵。法庭的法官以七年為一個任期,所有11名現任法官都是由首席大法官小約翰·G.羅伯茨任命,其中10名由共和黨主席提名。他們中多數來自華盛頓以外的司法轄區,輪流裁決情報部門的監視申請。多數監視裁決隻需由一名法官單獨簽署即可。僅2012年,法庭就發出近1800項裁決。而且,該法庭以十多項機密裁決,建立了一個秘密的法律體係。有的裁決書長達近100頁,法庭經常就寬泛的憲法問題給出評價,甚至製定重要判例,擔負起一個更加廣泛的角色,幾乎不受民眾監督。

“9·11”事件後,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在幾個判決中,把所謂“特殊需要”原則在恐怖主義案件中的應用進行了擴大,開創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一個例外。第四修正案規定要有搜查令才能搜查和沒收。“特殊需要”原則最初是1989年由最高法院確立的。在當時的裁決中,最高法院裁定允許對鐵路工人進行藥檢,最高法院認為政府為防範重大公共危險,對隱私權做出最低程度的侵犯是合理的。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對這個原則做了更寬泛的延伸,裁決國家安全局搜集和檢查美國人的通訊數據是用於追蹤可能的恐怖分子的,並不違反第四修正案。他們認定,單純搜集像通話時間、電話號碼等事實,而不搜集交談內容,並不違反第四修正案,隻要根據國家安全法規提出一個合理的理由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