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法治史上有個小問題,就是一九五五年建立學部的時候,學部委員中為什麼沒有法學家?這是個簡單問題,但又是個複雜問題。我們不妨從頭說起。
中國是帝製國家,農耕社會是主要特征,傳統社會的治理中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中,有許多辦法與現代法治相通,但中國傳統社會不是法治社會,這一點學術界有共識。法治社會,嚴格講也是西方經驗。晚清中國向西方學習,法治是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應當說,當時中國有見識的人,還是明白一個走向現代社會的國家,法治是極其重要的內容,中國應當成為一個法治國家,這也是共識,法治比專製好,這不但是現代知識,也是現代道德,也是現代常識。
早期中國人對法治的理解,我個人以為相當成熟。我看過黃人編纂、一九一一年由上海國學扶輪社出版的一本《普通百科新大詞典》,其中有一個專門詞條:“法治國”。
這個詞條的解釋是:“對於專製國而起者。在專製國,統治者為君主,國權隨意行使,不拘法規,縱令國權之行使有經規定者,亦隻為君主所下之訓令,而國家與臣民之間,無拘束之法規,是為絕對之專製國。專製國,亦有民法、刑法,民事、刑事之裁判,國家亦有拘束者,然行政權之行使,則無法規之拘束,反之在法治國,不唯司法權拘束於法規,即行政權之行使,亦拘束於法規,不唯行政官廳,即君主與行政權之行使,亦拘束於法規。行政法,為關於國家與臣民之行政之法規,有拘束之力,如此行政悉依法規者,謂之法治國。此行政法規之原則,依法律而定,在君主一方,不能任意製定變更,必得議會之協讚而後可,因此行政法規上,為治國之基礎。凡法治國所定各條件,若行政官廳有背法規時,可以行政訴訟——行政訴願方法救濟之。”
進入“百科詞典”一類書中的知識,一般是當時社會有普遍認同的觀念,也就是說,當一種外來的知識,成為中國人一般知識係統中的共同知識時,這些知識才有可能穩定下來而進入相關的“詞典”。在這個問題上,我一向認同好東西在哪裏都好的判斷,沒有什麼東西的衝突和不適應,過分強調東西差異,其實常常是我們排外的借口,我們必須相信人類有共同的人生經驗,也就產生共同的人生智慧。中國人的法治知識和法治觀念,至少我們從上引的那個詞條判斷,可以認為相當成熟。我們法治觀念的退化是一九四九年後的事。
一九四八年,國民政府就完成了中國第一屆院士的選舉工作,對第一屆中國院士的選舉工作,當時和後來都有所批評,但人們公認這個選舉大體公正,確實代表了當時中國學術界的最高水平,這個選舉為後人稱道的一個明顯事實是學術和政治的分離。堅決反對國民黨的曆史學家郭沫若和一向批評國民政府經濟政策的經濟學家馬寅初都當選為院士,但這個傳統到了一九五五年學部建立的時候卻放棄了。
一九五五年,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的產生是另外一種方式,據當時負責學部籌備工作並擔任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秘書的劉大年回憶:“第一屆學部委員的產生屬於協商性質,是協商產生的。自然科學方麵的人選是科學家推薦,但推薦不是選舉。”劉大年回憶說,社會科學方麵是在提出名單之前,征求了各學科主要人物的意見。他當時參加了這些活動,主要在北京地區找有關人士談。北京以外的就沒有去找,是書麵征求意見的。他記得當時找了這樣幾方麵的人:哲學方麵有楊獻珍、艾思奇、張如心、湯用彤;語言學方麵有王力、羅常培、丁聲樹、呂叔湘;曆史學方麵有季羨林;經濟學方麵有狄超白,等等。當然不止這幾位,還有一些他記不清了。在征求意見時,他們首先把科學院的精神告訴大家。當時提出的人選標準主要有這麼兩條:一條是政治的標準。社會科學的政治標準主要是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另一條是學術標準,即在本學科中是否有成績。所謂成績就是看他的著作,以及群眾對他學術著作的評價。根據這個要求,來征求他們認為適合做學部委員的人選來。然後,黨組根據這些意見擬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