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黨組織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按照黨章的規定,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履行重新登記手續。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給予處分。
(1)警告。警告是黨內5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處分。一般對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的,或對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麵,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給予這種處分。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嚴重警告。嚴重警告也是黨內5種處分中比較輕的一種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有些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2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4)留黨察看。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1年、留黨察看2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1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1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複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2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5)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麵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