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紀律處分(3 / 3)

3.實施黨的紀律處分的原則

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對實施黨的紀律處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實施黨紀處分規定的原則是: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2)堅持黨員在黨紀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4)堅持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4.處分黨員的依據

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包括:錯誤事實依據、紀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參考依據(即附加考慮從輕、減輕、從重、加重的條件)。主要的處分依據是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包括錯誤事實的情節、性質以及造成的後果。黨的政策、黨章和黨內製定的黨紀、處分規定等是政策依據。在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要把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等作為參考條件。根據本人態度的好壞等因素,可在適用黨紀範圍內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

5.黨紀處分的程序

給予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以黨的紀律處分的程序為:

(1)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核對調查,寫出調查報告,並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2)除特殊情況可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定,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

(3)黨員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後,應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麵,並讓他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然後上報。

(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以及本人對處分有意見的,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或委托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本人對所認定的錯誤事實與定性處理的意見,同時對他進行必要的教育。

(5)上級黨組織批準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後應正式下達批複。處分決定下達後,下級黨組織應在適當範圍內宣布,並通知犯錯誤的黨員。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處理黨員違紀案件的基本要求

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在處理黨員違紀案件時,應遵循的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事實清楚,是指對違紀案件的事實,在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有關人員的責任,主客觀原因和後果等方麵的表述,必須真實、具體、準確、完整;證據確鑿,是指對違紀案件的主要錯誤情節,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定性準確,是指對違紀案件性質的認定,完全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處分條規規定的精神;處理恰當,是指根據違紀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黨和國家的政策以及黨紀政紀處分條規,給予違紀者恰當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結果;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紀案件的處理,在手續上完全符合辦理案件程序法規所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