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國王哈立德和法赫德時代的政治現代化進程(14)(1 / 3)

90年代初期,為了獲得沙特阿拉伯伊斯蘭主義者上層的支持和控製潛在的民間伊斯蘭主義反對派的發展,國王法赫德創建了一個伊斯蘭教事務部。伊斯蘭教事務部是沙特阿拉伯官方宗教權力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包括掌管傳教事務、星期五的布道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蘭大學。海灣戰爭以後,沙特阿拉伯伊斯蘭主義的蓬勃發展趨勢,令沙特統治者感到恐慌。同時,由於沙特官方歐萊瑪與民間伊斯蘭主義者擁有一些相似的主張和要求,現代伊斯蘭主義運動的發展動搖了官方歐萊瑪對沙特家族和沙特政府的堅定支持,沙特家族對官方歐萊瑪的忠誠度和可靠性產生了懷疑。國王法赫德對歐萊瑪長老委員會感到失望,於是在1994年10月宣布建立“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和“伊斯蘭傳教和指導委員會”。“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由國防部長蘇爾坦親王擔任領導,其成員包括內政部、高等教育部、財政部、司法部和外交事務部的部長,以及穆斯林世界聯盟的秘書長。沙特家族由此控製了沙特阿拉伯王國的最高宗教政治權力,削弱了官方歐萊瑪的權力和地位。“伊斯蘭傳教和指導委員會”由14名成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管理王國的星期五布道和審查禮拜的領導人。“伊斯蘭傳教和指導委員會”每周向王國各地傳真一個星期五布道的模型,實質上是通過這種手段來限定王國各地清真寺布道的主要內容,控製和統一民眾的宗教政治思想。“伊斯蘭傳教和指導委員會”還具有檢查教育項目以“保護年輕人不受激進思想侵害”的職權。沙特家族試圖通過這種手段來嚴格控製沙特民間宗教政治思想的傳播。

70年代中期,沙特阿拉伯王國修改省區劃分,全國分為18個省,根據其人口、交通、環境等狀況又分為三個類別。省區總督不再是過去充當國王個人代表的埃米爾,而是內政部管轄下的國家行政人員和沙特政府的代表。王國的地方行政根據大臣會議製定的《各省條例》運作,省區總督由內政大臣提名,大臣會議主席推薦,王室任命。省區總督根據中央的政策對地方進行管理,其人選主要出自沙特家族及其盟友蘇戴爾家族。省區製度的建立,標誌著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體係的進一步完善和政府權力的廣泛延伸。

1980年以來,王儲法赫德決心加強和重組省級行政機構。年輕的受過良好教育的沙特親王逐漸取代了傳統的省級統治者。1992年頒布的《地區法》規定,全國劃分為13個省區;省區下設縣和鄉。省區長官稱作埃米爾,享有大臣級地位,對內政大臣負責。省長和副省長由內政大臣建議,國王頒布王室法令任命。省長的職責是維護本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執行司法條例,保障個人在沙裏亞範圍內的權利和自由,監督和檢查各區和分區的管理,推行醫療、教育等公共事業,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發展水利、交通、工業、農業、商業等。90年代晚期,沙特阿拉伯王國分為14個省區,所有的省長都是沙特家族成員,除了季讚省省長由沙特家族旁係親屬蘇戴爾家族的成員擔任之外,其餘均為阿卜杜勒·阿齊茲的子孫。理論上,省長向內政大臣負責,實際上,省長通常直接向國王彙報工作。此外,大部分副省長和一些縣級統治者也由阿卜杜勒·阿齊茲的後裔和沙特家族旁係支族的成員擔任。《地區法》還規定在各省成立省級議會,任期為四年,行使資政的權力,省區長官兼任地方議會主席。省級議會包括省長、副省長、地區政府各部門的長官,以及至少10名該地區的顯貴成員。然而,省級議會的職能僅限於討論省的預算和發展需要,而不能幹涉行省的其他事務,政治領域更是省委員會涉足的禁區。省級議會沒有決策權,其決定必須在內政部同意之後才能執行。省級議會的人選是根據省長的提名,由內政大臣根據品行和經驗兩條標準審查通過,由國王任命。對省級議會成員自身條件的規定剝奪了大多數沙特國民的參政權力。由於內政大臣由沙特親王擔任,省長兼省級議會主席也由親王擔任,實際上,沙特家族控製了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權力。

二、基本法的製定和國家協商會議的成立

1979年的麥加事件對沙特統治者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政治改革再次提上議事日程。王儲法赫德於1979年12月宣布:準備建立一個由國王任命的協商會議和起草一部憲法。1980年1月10日,王儲法赫德宣布,沙特政府打算製定一部以沙裏亞為基礎的基本法和籌建國家協商會議,國家協商會議將與大臣會議共同分享政府的權力。省級政府也要重新組建,以保證民眾的政治參與。3月18日,國王哈立德任命歐萊瑪和內閣部長組成八人委員會,由親王納伊夫擔任委員會的首領。該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和起草政府基本法,建立國家協商會議和地方政府的主要框架。沙特政府宣稱,新建的國家協商會議將包括50~70名成員,他們將分別代表王國中不同的權力集團,包括王族和統治階級、歐萊瑪、技術官僚和其他知識分子。國家協商會議的成員將通過任命產生而非通過選舉產生。他們的權力僅限於參與立法進程,他們無權否決國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