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底,法赫德國王在會見倫敦“星期天時報”記者時宣布,沙特政府正在籌建國家協商會議,成員由沙特政府任命產生,會議將於1985年1月召開,會議的職責是表達民眾意見和監督政府政策的執行,以確保民眾的政治參與。1985年4月,國王法赫德再次向全國人民承諾,允諾已久的國家協商會議很快就會召開。然而,這些政治改革的允諾並沒有立即付諸實踐。
海灣戰爭以後,沙特國內要求加快現代化和民主化進程的政治力量日趨活躍,世俗傾向的知識分子於1990年11月上書國王法赫德,要求建立王室曾多次許諾的協商會議,推進政治民主化進程。沙特中產階級加快政治改革進程的要求更加迫切,同時現代伊斯蘭主義者也以《請願書》和《備忘錄》等方式提出其政治改革的要求。麵對沙特國內不斷壯大的要求改革的勢力,1992年2月,國王法赫德主持召開大臣會議,以王室法令的形式頒布了《政府基本法》、《協商會議法》和《地區法》三項重要法案,實行有限的政治改革。
《政府基本法》明確規定:“沙特阿拉伯是具有完整主權的國家,伊斯蘭教是沙特阿拉伯的官方信仰,《古蘭經》和‘聖訓’是沙特阿拉伯的永久性憲法,沙特阿拉伯實行君主製的政治製度,國家的統治權力屬於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創立者阿卜杜勒·阿齊茲的子孫。”“國家權力由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組成,國王是這些權力的仲裁人。國王是大臣會議的主席,大臣會議依據《政府基本法》和其他法規協助國王執行其任務。大臣會議副主席和各部成員向國王負責,國王有權解散和重組大臣會議。”《政府基本法》還明確規定,大臣會議和協商會議都絕對地對王室法令負責。大臣會議在國王的直接領導下,製定法律和規章,並在獲得國王同意並以王室敕令形式頒布以後,負責監督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因此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根據《政府基本法》,沙特國家的根本職責是保護私有財產、捍衛伊斯蘭教信仰、執行伊斯蘭教法和保障沙裏亞賦予的公民權利。沙特阿拉伯實行有限的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法官的人選和任期由國王決定,國王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的最高裁決者。國王擁有最高司法權和行政權,兼任大臣會議首相,有權任免副首相和大臣會議成員,有權解散大臣會議。《政府基本法》不同於中東其他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製定的憲法,其核心內容仍然沿襲沙特阿拉伯的傳統政治製度,旨在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化君主製和沙特家族的統治地位,並未涉及諸如司法獨立、議會選舉以及組建工會和政黨的現代政治準則。《政府基本法》規定的國家製度,尚未突破傳統政治的基本框架。
1992年國王法赫德頒布的《政府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王國繼承製度做出新的規定。“國家的統治者出自開國君主阿卜杜勒·阿齊茲·本·阿卜杜勒·拉赫曼·沙特的兒子和後裔,他們之中最正直的人將按照《古蘭經》和先知的遜奈獲得效忠。”這一規定說明,選擇王位繼承人的標準是個人能力和品行,而非年齡和資曆,同時也承認了阿卜杜勒·阿齊茲的直係後代,包括兒子和孫子,都具有成為國王的資格。《政府基本法》還規定“國王有權頒布王室法令指定和免職王儲”,“國王死後王儲將接管所有的王權直至他獲得效忠”。《政府基本法》關於繼承製度的法令開了兩個先例,即國王擁有選擇和撤銷王儲的特權,以及承認至少60個阿卜杜勒·阿齊茲的孫輩是合法的王權繼承人。這一規定改變了長久以來的繼承製傳統,建立了新的繼承程序。它為國王選擇和免職王儲的特權提供了固定的法律基礎,同時王儲不能在國王死後自動繼位,隻能作為臨時的統治者,直到王儲或者是另一個更適於擔任國王的人得到效忠和承認並被擁立為國王。沙特王位繼承人正式即位時,必須舉行歐萊瑪宣誓效忠的儀式,以表示沙特家族統治者具有宗教政治合法性,集王國的最高宗教權力和世俗權力於一身。《政府基本法》關於繼承製度的規定是沙特阿拉伯王國繼承製度發展的裏程碑。沙特阿拉伯實行的非長子繼承製度是維持家族政治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