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會議法》則規定,協商會議由主席和60名成員組成,其成員皆由國王根據能力、經驗和正直的標準選拔任命。協商會議成員任期為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由國王任免。和大臣會議一樣,國王具有終止和重新召開協商會議的權力。協商會議的產生基於一條伊斯蘭教義,即“他們的事務基於他們之間的協商”。協商會議的具體職權是:“對大臣會議主席提交協商會議討論的國家總政策發表意見。協商會議具有以下幾項權力:討論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提出意見;研究法律、條例、國際條約、協定、特許權並提出建議;解釋法律;討論各部和政府機關提交的年度報告並提出建議。”根據《協商會議法》,國家協商會議的決議須經國王批準方可生效,國王有權決定國家協商會議的運作程序,國王具有終止和重新召開協商會議的權力。《協商會議法》頒布半年以後,國王法赫德任命宗教學者穆罕默德·本·祖拜爾為協商會議主席。這一任命體現了沙特阿拉伯王國以教俗合一作為基本的政治原則,宗教權威是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政治的基本組成部分。由宗教權威領導的協商會議根據伊斯蘭教的“舒拉”原則,為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君主政治和政府政治提供必要的宗教政治合法性。
1992年9月,國王法赫德任命前司法大臣穆罕默德·伊卜拉欣主持籌建國家協商會議。1993年8月,國王法赫德正式任命了60名協商會議成員,沙特阿拉伯王國第一屆協商會議由此揭開帷幕。協商會議成員主要包括部族首領和官方歐萊瑪,以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官員、技術官僚、商人、退役的軍人和警察。協商會議成員約有40%來自納季德,約有30%來自希賈茲,10%來自阿西爾、7%來自哈薩。沒有任何反對派成員或婦女得到任命,隻有一名什葉派人士被任命為協商會議成員。國家協商會議分為8個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程序和內容受到嚴格控製。國王法赫德明確強調,協商會議僅僅具有谘詢的功能,沙特阿拉伯將延續君主製的政治製度,不會接受西方的民主政體;協商會議遵循伊斯蘭教的協商原則,是民眾政治參與的基本形式。1994年,協商會議召開會議29次,討論議題45項。
1995年,國王法赫德首次向協商會議提交政府預算報告。據沙特政府統計,第一屆協商會議4年間召開會議103次,通過決議133項。1997年7月第二屆協商會議召開,國王法赫德改組協商會議,其成員由61人增至91人。新一屆協商會議成員包括一些著名的伊斯蘭主義者和自由主義反對派成員,但大多數成員仍是政府高級官員和與部落領導有密切關係的人。協商會議成立了專門委員會。因為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協商會議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政府體係中具有了更重要的地位。
1999年7月,協商會議的專門委員會由8個增至11個。1997年以來,王儲阿卜杜拉努力改善沙特阿拉伯王國和伊朗的關係。為了安撫沙特阿拉伯的什葉派穆斯林,沙特政府在1997年任命了另外3名什葉派人士加入到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協商會議中。加上1993年任命的1名什葉派協商會議成員,沙特的什葉派協商會議成員總數為4名。2001年第三屆協商會議召開,其成員由91人增至120人。2004年11月,沙特政府允許協商會議製定議程時不必等待國王的同意。這一改革減少了協商會議對沙特統治家族的依賴,加速了協商會議獲得立法權力的進程。2005年4月,第四屆協商會議召開,其成員人數擴大到150人,並且正式獲得了檢查預算,以及掌管一些其他事務的權力。國王時常召集大臣會議和協商會議組成聯席會議,共同討論國王提出的問題,為國王出謀劃策。親王曼蘇爾和親王沙特·本·費薩爾還提出建議:協商會議最終應該有2/3的成員是通過選舉產生。2005年4月初,沙特阿拉伯王國的電視上討論了關於協商會議選舉產生的問題,被邀請的發言人都主張采取漸進式的發展道路。協商會議的產生是對90年代民間宗教政治反對派請願運動的回應。協商會議在本質上是一個谘詢性的政治實體,它的決定和建議隻有在與大臣會議和國王的意見一致時才被接受,並且最終需要國王以王室法令的形式簽署發布才能生效。雖然協商會議有權置疑大臣會議的決議,但它沒有實際的立法權力。協商會議成員必須宣誓效忠國王,他們由國王指定而非由選舉產生,協商會議實際上完全處於國王的控製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