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產權
(一)產權定義
產權是一種財產權,指通過法律界定維護人們對財產的權利。由於財產可以多方麵給人們提供權益,因此產權也是一個與財產相聯係的權力體係。
具體地講,產權包括:①財產的所有權,即財產的歸屬權,表明財產最終歸誰擁有。②財產的占有權,即實際擁有財產的權利。③財產的使用權,指具體運用財產進行營運的權利,包括決定投資方向、規模等。占有者固然擁有財產使用權,但非占有者,如受聘經營者也擁有一定程度的財產營運權。④收益權,指憑借財產的歸屬和營運效果的好壞獲取收益的權利。⑤處置權,集中表現為買賣和轉移財產的權利。可見,產權由財產的最終所有權、實際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樣一組權力組成,其中財產所有權是最本質意義上的產權關係,其他方麵的財產權都是由它派生出來的。
對企業而言,依據歸屬和占有不同產權可分為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以分別享有各自範圍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原始產權又稱作原始所有權或最終所有權,一般指企業的投資者對自己所投資金持有的終極所有權。其主體可分為自然人,政府機關和社會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在股份製經濟中,這種權力還可轉化為股權或債權。法人產權又稱作法人所有權,是指法人企業對企業運營資產所持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二)產權功能
所謂產權功能,就是指明晰的產權在經濟運行中所起的作用。這裏明晰的產權是指在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作用過程中各主體權責利到位,做到各有其權、各負其責、各享其利,也稱產權明晰。反之則是產權模糊。
產權功能主要包括四個方麵。
(1)激勵功能。指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有激勵作用。產權關係歸根到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而且還是整個利益關係的核心和基礎。產權往往是利益分配的依據,若無產權或產權模糊,那麼經濟活動主體均不能得到相應的利益。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當事人的利益若通過明確產權得到肯定與維護,主體行為的內在動力也就有了保證,這時產權的激勵功能就通過利益機製得到實現。相反,在具有複雜利益關係的市場經濟社會,若不對各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產權界定,明確產權利益,整個利益關係就會變得模糊,結果必然導致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都失去動力及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2)約束功能。指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有約束作用。產權關係既是一種利益關係,又是一種責任關係,且是與經濟活動主體切身利益相聯係的一種責任關係。當生產經營主體獲得明確的產權後,也就具有了維護產權的責任。由於產權的責任是與獲得產權利益緊密相連的,從而,當事人就會從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及長遠利益的角度去關心產權經營效果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這樣就產生了自我約束的行為機製。
(3)協調功能。指對經濟主體之間的行為摩擦以及建立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有協調作用。產權是通過法律程序而確定的財產權利,這種權利的界定具有剛性和不可侵犯性,獲得產權的經濟當事人可以憑借產權法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從社會方麵看,也必然以產權為依據去調解各經濟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而對於侵權行為將按法律予以製裁。若整個社會的經濟關係構築在明晰的產權基礎上,各種摩擦和混亂現象將會大大降低。產權對於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協調功能還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在特定產權關係的基礎上能自我約束、自我運轉,從而避免一些非經濟行為的幹擾。
(4)促進功能。指對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有促進作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乃至提高整個社會經濟效率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要讓生產要素合理流動,資源在流動中實現優化配置。而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若離開了產權界定、產權流動,也就談不上真正的資源合理流動。其原因很簡單,資源的轉移實際就是法人產權的轉讓,而產權的界定又是產權轉讓的前提。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獨立的產權,沒有對資產的處置權,資源流動也就不能成為現實。相反,如果企業法人組織擁有對財產的全部經營權(即法人產權),那麼資源在企業之間的流動,甚至企業之間的相互聯合、兼並,都將成為正常的運行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