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控的財力基礎,要加強國家對經濟的調控能力,中央財政這一塊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分稅製在這方麵具有的功能具體體現為:一是分稅製通過對收入增量分配的調整,有利於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形成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正常增長的機製,扭轉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下降的趨勢,從而有利於提高國家對經濟的調控能力。二是分稅製按稅種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範圍,一方麵能夠有效地調動地方發展經濟,開發財源的積極性;另一方麵,由於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置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嚴格控製稅收減免,這將大大減少財源的流失,扭轉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比重下降的趨勢。三是分稅製明確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邊界,可以避免出現中央與地方之間互相擠占收入的現象。四是分稅製改變了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收入的辦法,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把企業推向市場,有利於充分發揮財政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分稅製是依據市場經濟原則確立的,也是世界上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稅製形式。我國實行分稅製的實踐證明,這一稅製能夠實現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權,較好地調動了兩個方麵的積極性,特別是新稅製的稅收減免權絕大部分集中在國務院,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擅自決定減稅和免稅,這就確保了稅基的完整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從而使國家對經濟的調控能力有所增強。
第二,改革和完善稅收製度,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製度的發展要求,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必須從體製上構建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科學、合理、規範的分配製度。這一分配製度的基本內涵包括這樣兩個方麵:一是體現國家的雙重身份、雙重職能。國家對國有企業具有社會行政管理者和資產所有者雙重身份,同時,行使著社會行政管理和資產管理雙重職能。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和行使行政管理的職能需要對國有企業征稅,作為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和行使資產管理的職能有權對國有企業收取投資收益,即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應該有稅和利兩層分配關係。二是體現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要求。要建立公平的所得稅製度,要有合理的稅製、稅率和稅基。因此,改革和完善稅收製度,必須要有利於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體現公平稅負的基本要求,有利於增強國家對經濟的調控能力,有利於體現產業政策。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收製度的基本方向是要使我國的稅製模式從以流轉稅為主向以所得稅為主改變,即逐步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降低流轉稅的比重。在目前主要是對所得稅和流轉稅作進一步的規範,使其更加科學、合理,同時加強對稅收征管製度的建設,加快稅收法製化建設。在此基礎上,逐步進行稅種的調整,使整個稅製不斷地完善,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第三,實行複式預算,理順國家財政內部的收支關係。複式預算是按財政收支性質和用途將國家預算劃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預算。目前,我國把國家預算和地方預算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對這兩類預算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政府公共預算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於維護政府活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發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預算。政府公共預算一般不打赤字,也不向銀行透支,如果出現赤字,應通過發行國債彌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國家用於經濟建設及國有資產經營的預算。這種預算出現赤字,也不能向銀行透支,而應發行國債彌補。另外,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單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
2.金融體製
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構建新的金融體製是健全國家對經濟調控體係的重要環節。建立新的金融體製,主要內容是合理調整銀行機構,劃分各銀行的職能,加強國家對金融的調控權。20世紀80年代以來,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金融體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初步構建了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一致的金融體製。金融體製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特征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建立了中央銀行體製,把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1983年國務院決定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對中央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能分別作了規定。中央銀行的職能是製定貨幣政策,對金融和金融市場進行管理。1993年底通過的《金融體製改革決定》進一步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持貨幣的穩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監管,保證金融體係安全有效地運行。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金融監管則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則主要由中國證監會執行。1997年,成立了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在綜合分析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對貨幣政策的製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製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提出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與分行之間明確劃分職能。原來按行政區設置的人民銀行分行,經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幹預,人民銀行的分行在金融業務活動中更多地滿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分行的這種行為方式,給總行和中央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實行帶來了一定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末,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機構進行了調整,實行跨行政區域設置分行,進一步理順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與分行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