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穩定機製——社會保障製度(1)(1 / 3)

一、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

1.市場經濟下的社會成員保障問題

社會保障製度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生產力的發展使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產的社會性特征也越來越顯著。與這種生產的社會化相適應,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也越來越成為社會所要考慮和解決的一大基本問題。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問題隻能由社會來承擔,才能使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得到切實的保證。之所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保障的職能必須要由社會來承擔,根本原因在於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企業無力承擔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障的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它的基本職能是從事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企業作為一個經濟主體,是以搞好生產經營活動和實現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的。企業是否能夠在社會中存在和發展下去,是取決於自身的競爭力。如果企業缺乏競爭力,就會被淘汰,就不能作為一個經濟主體而存在。因此,企業的這一性質決定了無論企業是否能夠很好地存在和發展,都沒有能力承擔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保障職能。如果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要由企業來承擔其成員的各項保障職能,這會與企業的性質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矛盾。如果企業在競爭中被淘汰了,當然也就談不上由企業來承擔這一職能了。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性質和追求的目標決定了企業是沒有能力承擔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職能的。

第二,社會成員個人和家庭無力承擔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和家庭作為一個基本經濟單位,是通過取得收入來維持正常消費。通常來說,社會成員從提供勞動中取得的收入,隻是包含著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費用,而不包括各種意外支出(如疾病醫療支出)或失去勞動能力以後的生活費用。這部分費用主要是靠平時的個人和家庭積累來解決的。由於自然規律的作用,個人提供勞動和取得收入的時間是有限的,由於各種意外支出的不可預測性,由於在失去勞動能力以後的基本生活費用靠個人和家庭的積累不能完全解決。因此,要保證基本生活的穩定,對於個人和家庭來說,光靠自身是沒有能力得到妥善解決的。

正是由於企業、個人和家庭無力承擔基本保障的職能,而這又是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必須要解決好的問題。因而,在生產社會化發展過程中,主要由社會來解決基本生活保障的製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並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

由社會來解決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保障問題,完全超越了企業、個人和家庭的局限,它可以依靠社會的力量,從社會製度的層次上來解決好這一問題。這就為更好地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創造了製度條件。因此,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對於經濟持續發展、社會成員生活安定、社會穩定發揮著不可缺少的作用。社會保障製度是否完善也是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社會全麵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所以,在各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都十分注重社會保障製度的建設,以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生活安定、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製度的功能。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必須要解決好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問題,由於市場本身不能解決好這一問題,就需要由社會來解決這一問題,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社會保障製度的必要性之一。必要性之二,在生產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條件下,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問題已不是企業、個人和家庭有能力解決的問題,它必須要依靠社會的力量,形成一種社會製度來解決這一問題。

因此,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就成為各國建立市場經濟體製的一個重要構成內容。我國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框架,其中,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就是五大內容之一。

2.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演變

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在建國之初就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逐步實行勞動保險製度。”根據這一規定,政務院於1951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一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的職工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對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以頒布單項法規的形式來建立保險製度。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單項製度來實行勞動保險。這些製度主要涉及職工在患病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生育待遇,工傷、殘廢等職業病待遇,離退休待遇,待業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供養直係親屬的待遇等規定。勞動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一是從企業成本中列支;二是從企業稅前利潤中列支;三是國家預算撥款。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由企業支付,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由國家預算撥款解決。總之,保險費用主要是由國家和企業來承擔的,對職工個人來說,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因此,從一開始,對個人來說,中國勞動保險製度的性質就是免費的社會保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