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對原有的養老製度就開始進行了改革。但是,以社會統籌為目標的養老製度的改革,是從1984年正式在全國進行試點的。1991年國務院下發的33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確立了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即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工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國家讓稅、企業和個人按月繳納,工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工資總額的3%;統籌由市縣起步,向省級過渡,最後實現全國統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可以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福利基金或利潤中提取;基本退休金由基礎性退休金和交費性退休金組成;建立退休金與經濟發展、物價增長相聯係的調整機製。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在這一《決定》中,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框架作了具體的描述,使養老保險的改革有了明確的目標和原則。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麵。
第一,在保險內容和範圍上目標是“廣、多、統”。即“覆蓋麵要廣”,把養老保險的範圍由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在保險範圍上突破了不同所有製企業的限製。“層次要多”,把養老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基本養老保險旨在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主要體現按勞分配、地區差異和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主要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平的保障需要。“管理要統一”,養老保險必須統一製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在籌資的模式上是確立混合製的籌資模式。目前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製度主要存在著三種籌資模式:現收現付製、完全積累製和混合製。我國在經過一段時間試點積累了經驗以後,在《決定》中明確規定,中國養老保險製度實行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這一籌資模式的優點在於,既能夠保留現收現付製養老金代際轉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能夠實現完全積累製具有的刺激繳費、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既能夠減輕現收現付製福利支出的剛性,又能夠克服完全積累製個人年金收入的不均,並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既能夠利用完全積累製積累資本、應付老齡化危機的製度優勢,又能夠化解完全積累製造成的企業繳費負擔集中與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因而這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籌資模式,也符合中國的現實國情。
第三,在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上確立了基本原則。首先,在體製和機構上實行“兩個分開”,即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其次,在保障規則和水平上實行“兩個對應”,即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及承受能力相對應。再次,在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上實行“七個統一”,即統一個人賬戶規模,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礎的11%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餘差額從企業繳費中劃轉;統一記賬利率,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定期存款利率和工資增長率來確定;統一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工資收入總額為基數繳費,企業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繳費,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300%的部分不繳費,低於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當地平均工資收入的60%繳費;統一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不超過20%,個人繳費1997年不得低於4%,最終達到8%;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統一過渡辦法,對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增發過渡性養老金,一般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一製度前本人繳費年限的一定比例(1.0%-1.4%)計算,使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工齡和繳費得到適當補償;統一並軌時間,一般在1997年完成,個別省市不超過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