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跨國公司在他們顧客服務的研究中,清楚地發現員工滿意度與公司利潤之間的關係也非常密切,兩者之間是一個“價值鏈”的關係:
利潤和增長主要是由顧客的忠誠度刺激的;
忠誠是顧客滿意的直接結果;
滿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提供給顧客的服務價值的影響;
員工滿意主要來自公司高質量的支持和製度。
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員工在經營中的參與程度和積極性,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顧客的滿意度。考慮到這一點,有些企業甚至把員工稱為“內部顧客”。
聯邦快遞認為“無法想象一個連內部顧客都不滿意的企業,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給外部顧客。”當其內部顧客滿意率提高到85%時,他們發現公司的外部顧客滿意率高達95%。
猶太企業經營者早就意識到了員工對企業發展影響的重要性。優先考慮雇員、雇主必須成為好雇主、關注員工的個性等思想在古老的猶太聖典《塔木德》中就有所表述。
優先考慮雇員的傳統思想
在一些影響力大的詩節中,《聖經》奠定了保護員工權利的基礎,並把這些權利擴展到那些不得不賣身為契約奴仆過活的窮人身上。
受《聖經》觀念的影響,《塔木德》等文獻中收錄的有關拉比們的雇傭思想是很耐人尋味的。
他們的基本觀念是“不要盤剝受雇傭者,因為他們是窮苦的人。”
在古代社會,所謂雇工指的是靠每天領工錢維持生活的受雇傭者。雇主如果昧了他們的錢,他們的日常生活就會難以為繼。所以,《塔木德》時期的裁決堅持對所有勞動者都予以謹慎的考慮和公平。聖人們盡他們所能在雇員與他們的雇主之間的糾紛中給予雇員充分的懷疑權。
雇主和雇工之間對工錢常常產生爭議。當他們最後分手時,每一方都深信對方掠奪了自己。根據猶太人法律,地方標準和風俗習慣,以及完工的時間都決定了合適的工錢數額。任何希望做對事的人都應該事先確定雇工應該得到的報酬,並因此避免任何疑問。
《塔木德》中對於勞動者的關心並不僅限於此。例如,要尊重土地雇傭的慣例。也就是說,不應該要求習慣於早晨出來工作的村民在晚上工作,相反也不應該要求習慣於較晚出來工作的村民早早地出來。如果哪個村子的勞動者習慣於在工作期間由雇主提供午餐,那麼雇主就應該按照他們的要求必須提供給他們午餐。
當然,猶太人關於雇傭方麵不隻是要求雇主對受雇者寬大為懷。例如,在雇傭契約期間內,雇傭者以受雇者怠工或者沒有發揮出他所期望的工作能力為理由,可以解雇受雇者。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受雇者有領取受雇傭期間的勞動所得的權利。
相反,如果受雇者對於勞動場所或者雇主感到不滿意,他也有在工作途中放棄工作的權利。
受雇者不是奴隸,他與雇主是平等的。作為個體他是獨立和自由的。在這種情況下,受雇者有領取在離開工作崗位前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因為受雇者放棄工作而給雇者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解決。
根據《塔木德》的裁決,從原則上來講,在雇傭者和受雇者發生紛爭的情況下,要優先考慮受雇者的權利。
約斯伊拉比指出,在人事管理方麵必須公正。“即使是受雇傭的人,他也有權利知道對他的不當指控正確與否。”
猶太人在過去的兩千年中,一直以《塔木德》作為主要的猶太教法律,對猶太社會進行約束和管理,而且使之成為永遠不會陳舊的、常新的理論延續下去。
由此可以想象,在猶太傳統的影響下,現代的猶太商人也會清楚地意識到員工的重要性以及善待員工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