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給你的財富穿上衣服(1)(2 / 3)

2.有利於平衡個人和家庭的財務收支。從人的一生來看,收支往往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人到老年,沒有了工作收入,主要靠年輕時積累的養老金生活。而人壽保險具有“強製”儲蓄的性質,對於個人和家庭來說,人壽保險是一種很好的儲備養老金方式。雖然通過個人儲蓄也能儲備養老金,但個人儲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目標的不確定性,人們往往缺乏足夠的毅力來完成自己的儲蓄計劃,而且儲蓄資金容易被挪用,而人壽保險的“強製性”則彌補了這方麵的缺陷。

3.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比如,投資連結保險為人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4.實現財產的轉移。人們通過人壽保險可以順利實現財產的轉移,不必繳納遺產稅。

【四】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按照保險合同的要求負有義務支付保險費的人。

【2】保險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

【五】保險合同的特點

1.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

2.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條款事先由當事人一方擬訂,另一方隻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但不能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保險合同已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規定在合同條款中,投保人隻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3.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雙務性體現在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承擔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享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每個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種:

1.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要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是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之前,向投保人出具的臨時性保險證明。

3.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麵文件。

4.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書麵憑證。它具有與保險單相同的效力,但是在條款的列舉上較為簡單,保險憑證也被稱為小保單。

5.批單。批單是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單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書麵證明文件。批單一經簽發,就自動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人身保險

【一】人身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1.人身保險的概念。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合同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或者達到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人身保險的特點。

人身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標的不可估價。人的身體和壽命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其價值的。

【2】保險金定額給付。除醫療費用保險外,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定額給付的。

【3】保險期限長。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最長可達人的一生。

【4】具有儲蓄的功能。多數的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的功能,比如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很多人身保險的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