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問:什麼東西真正地是純粹的道德,以此純粹的道德作為試金石,我們必可檢驗每一行動道德的意義,假定如此問時,則我必須承認:那隻有哲學家才能使此問題的裁決成為可疑的,因為就常識而言,那是早已通過習慣的使用而被裁決,就像左右手間的區別那樣。因此,我們將首先在一範例中指出純淨德性的標準,繼之,想像這範例是被置於孩子來判斷,那麼,他是否即以其自己而無教師指導便可必然地如此來判斷。設有一正直的人,人們想說服他去參加對一個無罪而又無力的人施誣告,人們以諸多利益,偉大的禮物,或高級的職位,供給那個正直的人;但是這正直的人拒絕了這一切利誘。這一點將隻在聽者的心靈中引起讚許或喝采。現在,開始喪失威脅。在這些誹謗者之間,有些是此正直人最好的朋友,這些最好的朋友現在要與他斷絕朋友關係;有些是他親近的親戚,他的這些近親威脅也要剝奪他的繼承權(因此他將無財產);有些是有權勢的人,這些有權勢的人迫害他與折磨他;有一個王子以自由的喪失,甚至生命的喪失,來威脅他。那麼,為使“忍受痛苦”的忍受度充其極,以便他可以感覺到這樣的痛苦,即“隻有道德地善的心靈才能十分深切地感覺到之”這樣的痛苦,讓我們設想他的家族以極端的窮困與貧乏來威脅他,懇求他讓步或投降;設想他自己,雖然是正直的人,然而其情感並非是剛性的或無感的(麻木的),即對他人的同情或對自己的災難,並非是剛硬的或無感的;設想他,在當他想他決不願活著去看到“把他暴露於這樣不可言喻的痛苦中”的那一天,正在他這樣想的那一刹那中,他猶存有忠誠於“其目的之正直”,無有搖動,或甚至也無疑慮;那麼,我的年少的聽者他漸漸從隻是讚許上升到仰慕,從仰慕上升到驚異,而最後又上升到最大的尊敬,又上升到一生動的願望即“他自己也能成為這樣的一個人”的願望。但是在這裏,德性是有如此多的價值,並不因為它帶來什麼利益而然。一切讚美(仰慕),甚至一切努力去求類似於這種品性,都完全基於道德原則的純淨,此道德原則之純淨,隻能通過“從行動的動力中,把人們視為幸福的東西都移除去”而顯著地被展示出。那麼,道德性若更純淨地被展示,它即必有更多的力量以駕馭人心。從此隨之可說:如果道德的法則以及神聖性與德性的形象,要想畢竟能表現任何影響力於我們的靈魂上,則它們之能如此,是隻當它們以其純淨性,作為動力,即不夾雜以“任何意在於福利”的動力,而被安置於心靈上,因為那正是在忍受痛苦中,它們才最高貴地表現了其自己。一種因素如果被移除足以加強動力的效果,則它必曾經是一障礙;凡從我們自己的幸福而來的任何“動力之混雜”都是對於“道德法則影響於人心”的一種障礙。我們可進一步肯定:甚至在那種被仰慕的行動中,如果“此行動所由之以被作成”的動力是一高度的尊重於義務,則正是這尊敬法則才對於旁觀者的心靈有最大的影響,而並不是任何虛偽的要求,要求一設想的“心靈內部的偉大或高貴的功績熱情”,它對於旁觀者的心靈有最大的影響。我們可說:義務,並不是功績,它必須不隻對於心靈有最確定的影響,而且當它依其不可侵犯性的真相而被表象時,也對心靈有最深入的影響。
當人們希望以柔性的、和善的情感,或昂揚的、誇張的虛偽要求來在心靈上產生更多的結果,即比通過平易而真摯的“義務的表象”在心靈上產生更多的結果,當人們如此希望時,則在我們的時代把注意指向於這種方法,是比任何時代更為必要的。“去把那種叫做高貴的、豪爽的、有功績的行動,當作一種模型,置於兒童之前,以此置於其前,且連同著迷惑他們的觀念,即通過‘注入熱情以熱中於這樣的行動’來迷惑他們,這種迷惑的觀念,而把那行勸當作模型置於其前”,這種辦法正足以挫折了我們的目的。由於他們在遵守日常的義務中,甚至在對此日常義務正確的估計中,仍然還是如此的落後而遲鈍,因此這種辦法簡單地說來,隻是使他們即刻成為幻想的荒唐人。但是:即使就那已受教導而且有經驗的一部分人而言,這種設想的動力,如果它不是有害的,它至少在心靈上也無真正的道德結果可產生,可是,這真正的道德結果卻正是那設想的動力所產生者。
一切情感,特別是那些“產生不平常的努力”的情感,它們必須正在其頂盛時,以及在其沉靜下來之前,完成其結果;不然,它們產生不了什麼事;由於不曾有什麼東西足以加強心靈,隻去激起心靈,激起後,我們的心靈自然地又轉回其正常的溫和狀態,因而回到以前的沉悶無力的狀態。原則必須被建立於義理上;在任何其他基礎上,那隻能有激情發作,此種激情不能給人以道德價值,甚至也不能給人以自信,可是若沒有這種自信,人最高善的心靈與品格的道德性的意識,決不能存在。現在,如果這些義理要成為主觀實踐的,則我們必不要以“讚美客觀的道德性的法則,並在涉及‘人類一般’中高度地尊崇此法則”為滿足,且須在關聯於作為一個個體的人中來考慮對此法則的想法,則此法則即在一“實是高度地值得尊敬”的形式中顯現,但它卻並不顯現為如此之可愉悅,好像它是屬於這樣的一種因因素,即“此作為個體的人所自然地習慣之”的一種因素,正相反,它卻顯現為時常地強迫這作為個體的人去離棄這樣的因素,此並非無自我否決者,也強迫這作為個體的人去把他自己委身於一較高的因素,在此較高的因素中,此作為個體的人隻能以艱苦努力並以不停止的戒懼,戒懼乎退墜,來維持自己。總之,道德法則要求從義務而來的遵守,並不是要求從嗜好而來的遵守,嗜好不能也不應被預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