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道德的修養與訓練(2)(2 / 3)

現在讓我們在一個例子中,看看一個高貴而慷慨行動的想法,是否比“這行動隻在關聯於莊嚴道德性的法則中,被思議為義務”有更多主觀的動力。這樣一種行動,即“因此行動一個人想冒自己生命的危險,從一失事的船中營救人民,而最後終於在此企圖中喪失生命”,這種行動,一方麵可算是一種義務,但是另一方麵它是被算作一有功績的行動,但是,(在此後一種情形中),我們尊敬此行動之尊敬,是為此人的“對其自己的義務”的概念所減弱,其“對其自己的義務”的概念在上情形中似乎或多或少被侵害了的。為一個人或國家的安全而慷概犧牲性命,這是更為果決的;但是,“自動地而且沒有被指使地去盡力或獻身於此目的,這是否是一完全的義務,而這行動自身是否沒有充分的模型力量,以及去做此模型的衝動”,關於這些,還有疑慮。但是,如果所論的是一不可免的(不可撓屈的)義務問題,違犯此義務其自身即冒瀆了道德法則而無須顧及人類的福利,而且也蹂躪了道德法則的神聖性,如果是如此,則即把我們的最圓滿的尊敬給與於“此義務的追求或履行”,即在“犧牲一切那些在最親愛的好上有任何價值的東西”中“義務的追求或履行”,而且我們見到我們的靈魂是通過這樣的範例而被加強和被提升,當我們通過默想此範例而使我們自己確信:人性是能夠有這樣偉大的一種提升,提升於“大自然所能以之以反抗此範例”的每一動力之上時。猶文納依“逐漸加強而達於頂點”之法描述這樣的一種範例,此範例可以使讀者很生動地感到那含在義務(作為義務的義務)的純粹法則中動力的力量,其描述如下:

戰士英勇,師道尊嚴;

聽訟斷案,明鏡高懸。

司法場中,去作證人,

哪怕暴君,酷刑考驗,

威逼利誘,作假證言,

當念人生,道德良心,

苟且偷生,罪莫大焉!

隻要當我們把“任何諂媚性的功續思想”帶進我們的行動中時,則動機即早已或多或少夾雜自私,因而也有從感性邊而來的某種參助。但是,“去把任何別的東西置於義務的神聖性之後,而且去意識到我們之所以能如此置,是因為我們自己的理性承認如此置是為理性自己所發的命令,並且說我們應當去如此置”,這一點,好像是要去把我們自己全然升於感取世界以上,而且有法則意識不可分離地含在此提升中,而此法則的意識是當作一種“控製感性”機能的一動力看者;而雖然此一動力並非總是伴隨結果,然而經常的用心或致力於此動力,並且初步小小的嚐試——嚐試使用此動力,這便可給以希望,即希望這結果可以被作成,並希望逐漸這結果中最大的而也仍是一純粹地道德的興趣,可以在我們身上被產生出來。

這樣,我們的方法是取下之程序。首先,第一步,我們隻關心於去使“依道德法則而判斷行動”成為一自然的事情,並且去使此判斷好像是要成為一種習慣,並且為使此判斷力銳利,我們首先問:此行動是否客觀地符合於道德法則,如果符合,則符合什麼法則;因此一問,我們把那隻供給一“責成之原則”的法則,與那“實際上是責成的”的法則區別開;舉例來說,例如那關於“人們的需要所要求於我者”的法則,是與那關於“他們的權利所要求者”的法則相對反,後者的法則規定本質的義務,而前者的法則隻規定非本質的義務;而這樣,我們可教人如何去分別那“在同一行動中相會合”的不同種類的義務。我們的注意所必須指向的另一點便是這問題,即:這行動是否也主觀地為道德法則之故而被作成,如果是這樣,則此行動不隻是當作一行事而為道德正確的,且通過“它所依以被作成”的那格言,它複當作一意向而有道德的價值。“這種練習工夫,以及在隻判斷實踐的事中,我們理性的有成效的培養,必逐漸產生某種一定的興趣,甚至有興趣於理性的法則,有興趣於道德地善的行動”,這裏並無可疑慮。因為我們最後終於愛好一種事,對此事的默識可以使我們感到認知機能的使用是被擴張了的,而此種擴張特別是通過那“我們於其中找到道德的正確”的東西而被推進了一步,因為隻有在這種事物的秩序中,理性,連同著其“依照原則而先驗地決定那所應當被作成者”這決定之的能力,才能找到滿足。一個自然的觀察者最後終於喜愛那“起初觸犯其感性活動或作用”的對象,當他在此對象中發現了此對象的組織十分適合於設計時,既有此喜愛,則他的理性遂在其默察中找到了滋養。因此,來布尼茲饒了一個他曾以顯微鏡仔細考察過的昆蟲,並把此昆蟲重放在樹葉上,因為他已通過觀察此昆蟲而見到他自己已受到了教導,好像是他已從那昆蟲裏接受到一種利益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