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判斷機能的這種使用尚不是有興趣於各種行動以及各種行動的道德性自身。它隻使我們在從事於這樣的評判(判斷)中取得快樂,它並把一種“美的形式”給與於德性或給與於那“符合於道德法則”的心靈意向,此美的形式是可欣羨的,但並不因其可欣羨,它便是被尋求的(被讚美與被渴望的)。此種使用好像這類事情一樣,即此類事的默識可以主觀地產生一種“我們的各種概想力或表象力諧和”的意識,並且在此事中,我們感到知識機能的全部已被強化。它既好像這一類事情,所以它可產生一種滿足,此滿足也可傳通於他人,可是雖然如此,“對象之存在”對於我們可是不相幹的,由於對象的存在隻被看成是一機緣,即“我們能覺知我們的才能”之機緣,這些才能是被升舉在純然的動物性之上的。
第二步的訓練開始進來了。這第二步的訓練就是通過範例而來的品格道德性生動的展示,在此生動的展示中,我們的注意是指向於意誌的純淨性,這純淨性首先是隻當作一消極的圓滿而被注意,即隻當在一“依義務而被作成”的行動中,沒有愛好的動力在決定此行動中有任何影響,隻當如此時,意誌的純淨性便是隻當作一消極的圓滿而被注意。通過此種意誌之純淨性,受訓練者的注意力是被固定於“他的自由”的意識上,雖然這種愛好的棄絕在開始時可引起痛苦感,可是通過把這個受訓者從需要或欲望的迫促中,甚至是真正的需要或欲望的迫促中,撤退回來,這對他也是一種得救,即從種種不滿足中而得救,而他的心靈也可成為“能夠接受從其他源泉而來的滿足之感覺”者。人們的心靈可從那“總是秘密地壓著它”的重擔中解脫出來,而也減輕了這重擔,當純粹的道德決心之事例把一內部的機能顯露給人們時,此所謂內部的機能即是“內部自由”的機能,此足以把自己從愛好的狂暴的纏繞中解脫出來,解脫到這程度,即:沒有一種愛好,甚至最親愛的(最珍貴的)愛好,將在一決心上有任何影響,對此決心,我們現在是要去使用我們的理性。設想一案件,在此案件上,隻有我知道錯誤是在我這方麵,而且在此案件上,雖然坦白承認此錯誤以及以奉獻去賠償是十分強烈地相反於虛榮即自私,甚至相反於一種反感,即對於“我所損害其權利的人”的反感,此種反感是一種“如不認錯,也不賠償,也並非是不合法”的反感,雖然如此,然而我仍能去放棄這些考慮;在這種放棄中,即函有一種“獨立不依於愛好與環境”這種獨立的意識,以及“自足於我自己”這種自足可能的意識,此種意識一般地說來即在其他目的上對我也是有益的。現在,義務的法則,因積極價值之故,它見到其更易於被接近,即在“我們的自由”的意識中通過“尊敬我們自己”而較容易被接近。當這一點已被建立起,當一個人所恐怖者再沒有什麼比“依自我省察在其自己眼中,見到其自己為無價值而且為可鄙”為更可怖的東西,此時,則每一道德意向即可被接合到這一點上去,因為這一點是防止心靈受汙濁的(腐敗的)動機壓力之最好的守護者,不,是惟一的守護者。
我隻想去指出道德修養與道德訓練的方法學最一般的格準。由於義務繁多需要對於每一種義務有特殊的規律,而此必是一羅嗦之事,所以在此書中,如果我以這些綱要為滿足,我將會容易被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