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中的一個內部法庭的意識便是良心(在此法庭麵前人的心意互相責難並互相原諒)。
每一個人都有一良心,並且每一個人都覺得他自己為一內部的法官(檢查官)所注視,此內部的法官威嚇他,並且使他處於恐懼中(處於敬畏中,處於與懼怕相結合的虔敬中);而這一種力量,即“注視或守護在他之內的法則”的力量,並不是某種“他自己所隨意造成”的東西,而是生而有之的,即組織之於其存有中者。當他想去逃避它時,它卻像他的影子一樣永遠跟著他。他實可通過快樂與分散(迷亂)而自欺(自己愚弄自己),但他不能避免時或醒悟,在醒悟時,他即刻覺察到它可怕的聲音。在其極度的墜落中,他實不可注意於此聲音,但他不能不去聽它。
現在,這一種根源的,智的,而且是道德的能力,所被稱為良心者,它有這特性,即:雖然它的事業是“一個人有事於其自己”的事業,但是這一個人見到他自己為他的理性所逼迫,被逼迫著去處理這事業好像,是在另一人的命令下去處理這事業似的。因為這種處理在這裏就是在法庭前一種裁判的行為。但是,“一個為其良心所責備的人必須被思議為與法官為同一人”,這是對法庭的一種背理的想法;如此,則控訴人必喪失其立場。因此,在一切義務中,人的良心,如果它要想避免自相矛盾,它必須視人自己以外的另一個人為關於“他行動”的法官。現在,這另一個人可以是一個現實的人,也可以隻是一個理想的人,即理性為其自己所構想的一個理想的人。這樣一個理想化的人(有權威的良心之法官)必須是一個“知道心意”的人,因為這法庭是建立在人的內部;同時,他也必須是責成一切者,就是說,他必須是或被思議為是這樣的一個人,即“在闊涉於這個人中,一切義務須被視為是他的命令”這樣的一個人;因為良心是一切自由活動的內部法官(檢察官)。現在,因為這樣一個理想化的道德的存有必須同時有一切力量(天上地下的一切力量),因為若不然,也必不能把諸命令的適當結果,給與一切力量”以上的力量的這樣一個道德的存有即叫做是上帝,所以良心必須被思議為是“一個人在上帝麵前為其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一種負責的主觀原則;這種上帝的概念包含在(雖然隻是隱晦地包含在)第一道德的“自我意識”中,不隻“在上帝麵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