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怕與銀行協商(2)(1 / 1)

三、大負債先還私人借貸

當欠款已達大負債時(指資金缺口大於三年收入,且變賣一切也不夠清償),代表財務已經相當窘困,這時需先歸零,一切重來。因此,建議優先償還私人借貸,早日解除人情債。如果還有餘錢,且在能力範圍內,可先還掉不計息或可特別優惠還款的銀行。至於其他銀行的欠款,請在顧好生活所需後再於能力範圍內,拉長時間慢慢還,就當成繳貸款一樣。

◇信用破產後,銀行還款的優先順序

聯合征信中心信用不良的揭露期,有時也會做調整。例如台灣地區過去信用卡的不良記錄需於還清後滿3至5年信用才能恢複正常,但為鼓勵還款,自2005年1月16日起已改為還清後滿半年,就可去除聯合征信中心的信用不良記錄。

各種欠款的信用瑕疵揭露期如下:

·信用卡:還清日起算滿半年,即可恢複信用。

·現金卡:還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複正常。

·信貸:還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複正常。

·房貸:還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複正常。

·車貸:還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複正常。

·支票:一、如果把跳票的支票全數交回銀行,抵銷注記,則滿半年後即可再度申請支票。二、如果沒有,則自拒往後滿3年,也可取消聯征中心的揭露期,再度使用支票,不過銀行保有是否重新發給的權力。

·企業信托貸款:還清日起算3至5年,信用才可恢複正常。

一般而言,遲繳記錄滿3年,聯征中心的揭露期即屆滿,如果變成呆賬(約連續6個月沒繳)則揭露期須5年才屆滿。

綜觀上列的信用不良揭露期,信用卡的最短,隻需半年,所以,如果欠款項目眾多,又想盡速恢複信用,需先還揭露期長的,最後再還信用卡,如此才能縮短恢複信用的等待期。

當然,這是單純以時間為考量的建議,但如果還有其他因素,做不同的安排也無妨,反正早晚都要還。

◇可以宣布破產嗎

一般人常分不清“信用破產”與“宣布破產”的差別。所謂“信用破產”指的是任何一種借款或信用卡、現金卡等都逾期未繳,於催告通知後又無力繳款,即會將信用不良的記錄通報聯合征信中心。因此,日後在銀行體係都無法辦理任何的融資,除非信用恢複正常,這就是“信用破產”。

“宣布破產”則是要通過相當繁複的步驟,要先向法院申請才行,一般而言,這個程序執行起來相當不容易。台灣每年通過“宣布破產”的案例寥寥可數。近年來,也有一些卡奴或負債比很高的人向法院申請“宣布破產”卻沒能通過,是因為其中牽連的層麵很廣,更須嚴防有人故意淘空公司以破產之名行詐騙之實,因此無論“立委”們如何熱誠地高聲疾呼,想重新修正“破產法”,但看起來不是短時間內就可完成的。

試想一個必須走上“宣布破產”的道路的人,勢必負債累累,不隻是欠銀行,民間借貸、親友被拖累的應該也不少,如果輕易地就讓欠債人以少許的錢就可處理掉所有債務,這樣是否也對債權人太不公平了?

雖然“宣布破產”在媒體上曾被廣泛地討論,有些律師、專業人士,主張可以10%或20%,甚至更低的錢,通過申請“宣布破產”自救,但當真正要申請時,就會發現實在不容易,門檻太高了,因為必須是確實經營不善,而且手邊要有資金可供償還分配,賬目還必須翔實無誤……

因此,“宣布破產”未來會如何演變尚不可知,但至少在“道德風險”頗高的台灣社會,“宣布破產法”的修訂的確是相當不易,因為“讓債務人東山再起”與“保障債權人權益”之間的公平性、合理性,的確是兩難。

不過,如果能幸運通過宣布破產的申請,則台灣地區的法律明訂,宣布破產並確實執行後的當事人,三年後就可以再重新擁有資產,並且不必再為宣布破產前所產生的債務負任何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就可以重新擁有自己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股票等財產。

周老師的叮嚀

一般人雖很難通過“宣布破產”解決債務,但卻可舉行債權人會議,或以清償協議書來取得還債共識。而清償協議有兩種:百分之百清償,與談’折讓優惠‘還款。

如果通過專業律師來處理債權人會議,收費通常都不低,然而如果能有現成的清償協議範本,必要時隻需請律師當見證人,則收費僅數千元即可。

在《一年還1000萬的金錢密碼》中最後的附錄一與附錄二,就是很值得參考的一對一及一對多的清償協議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