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1 / 2)

但是問題是,自從1844年中法黃埔條件基督教開禁以來,中國政府對這種在武力壓迫下的開禁,始終耿耿於懷,對挾堅船利炮進入的洋教,往往懷有最大的警惕。在朝廷中,也許像貴州提督田興恕,廣西西林知縣張鳳鳴這樣對基督教持赤裸裸地強硬態度的官員,並不多見,但在整個19世紀的後半葉,利用民間的反教情緒暗中抵製,始終是清朝對於基督教的既定政策。以往,人們對於教案往往有種說法,認為凡是教案的官司,中國的地方官往往向著傳教士和教民,甚至教民到官衙可以直接登堂入室,對縣太爺頤使氣指。顯然,這種情況在庚子(1900)以前,是不可能出現的。我所看到的教案檔案,凡是教案的官司,一開始官府幾乎都向著民方,有時甚至直接出麵收集不利於教方的證據,教民被掌嘴,挨板子的事情,絕不稀奇。一個案卷,看前麵,整個官司一麵倒地傾向於民方,如果案卷上的證詞是真實的,給人感覺好像教會方麵簡直十惡不赦。但是看著看著,突然之間,風向轉了,案情居然又向相反的方向走了,最後結案,多半是民方敗訴,該抵罪的抵罪,該賠償的賠償。很明顯,這是傳教士通過外國領事或者公使,把狀告到了總理衙門的緣故。當然,這種外力借強權幹預中國司法的行為,需要批判,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的地方官葫蘆僧亂斷葫蘆案,往往一入手就在主觀上斷定教會方麵理曲,好像也大有問題。

誤會的和不誤會的教案(3)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那些非常明顯的荒唐事,比如挖心剖肝,采生割析之類的控告,官府從不做分辨,一味聽信,等到外國幹涉了,又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對於案件審理前踞後恭的狀況,官府卻不做任何解釋,讓打官司的民方覺得,官府隻是屈從於外國的壓力才枉法曲斷的。在查閱教案卷宗時,我發現,非教民最熱衷的官司,往往是那些緣由荒誕不經的事件,發生了瘟疫,教民偷偷往井裏放漂白粉(因為當時的瘟疫主因之一就是飲用水不潔),會被當成往井裏下毒,天旱不雨,會認為教會做法,止住了雲雨,拐賣嬰兒的事情已經不需要說了,反正隻要機緣湊巧,一切都會被一般民眾當成充分的理由,去興訟,去打鬧,甚至去殺人防火。官府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民眾負屈含冤的心理,從而使得民眾的反教情緒日趨嚴重。隻要某個地方民教雙方打過官司,這個地方雙方的衝突就會加劇,某些原本民教相安無事的地方,隻要打過官司,哪怕僅僅是誤會,那麼就會由此變成民教衝突高發區。我曾經在一篇文章裏提到過的直隸寧晉縣雙井村,原本相親相善的民教,就是由於一場因合作引發的誤會,打完官司,這個地方後來成了義和團運動的發祥地之一。

事實上,盡管在外國壓力下不得不懲罰鬧教打教的人,官方卻一直在刻意培養這種來自民間的敵意,在清朝統治者看來,“民氣”始終是他們對付外國的一種資源,所以必須要讓“民氣可用”。義和團運動,從某種意義上,就是官方對“民氣”的一次大利用。在這次大利用中,雖然對外國人的文化隔膜和衝突,甚至種族的分野與歧視(比如洋人的毛發和膚色眼睛顏色,都成為點燃敵意火種)都被動員起來,但跟中國知識界自甲午戰爭以來興起民族主義思潮,卻根本不是一回事,呈現出一種落後、排外、向後看的強烈傾向,這種傾向,是受到戊戌變法失敗後,向後轉的清朝政府有意推動的,結果使得國家像失控的列車,脫軌而去。

誤會是可以消除的,不誤會的衝突,也可以化解,不同文化之間有交流,就會有誤會不不誤會的衝突,如果某種文化是以宗教的形式介入,那麼衝突的可能性就更大。從東羅馬時期開始,基督教在全球的行進腳步從來沒有停止過,無論中國政府喜歡與否,中國都不可能將之關在門外。基督教“中華歸主”的目標也許聽起來有點令人不悅,但他們畢竟不是真的要占我們的土地,顛覆我們的政府,而且,無論再怎麼強勢的政府,也不可能真正阻止人們信教,因此,為了培養敵意,在今天還不顧曆史事實,甚至重複當年打教訛言的說法,敘述當時的曆史,顯然是不明智的,這一點,近代以來的曆史,早已經告訴我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