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細數中國曆代王朝,幾乎毫無例外地都是在“勃然而興”後不久就越來越深地陷入腐敗泥潭之中,最後也大多因“腐敗綜合征”而走上滅亡之路。
我個人認為,傳統社會裏的“權力決定一切”,應該為腐敗的產生負總責。
自秦朝至清末,從政治層麵講,中國曆史基本上就是一段皇權專製不斷強化的曆史,而皇權專製本身,就是最大的腐敗。
皇權專製製度的根本特征是,皇帝不是為國家而存在的,相反,國家是為皇帝而存在的,形成了“家天下”的格局。黃宗羲認為,從秦朝開始的君主專製製度是“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天下之害盡歸於人”(《明夷待訪錄·原君》)。黑格爾則認為傳統中國是“普遍奴隸製,隻有皇帝一個人是自由的,其他的人,包括宰相,都是他的奴隸”[1],這句話在中國史書中得到了這樣的注解——後梁宰相敬翔曾對梁末帝朱友貞說:“雖名宰相,實朱氏老奴耳。”[2]
這種製度安排,使天下成了君主的世襲產業:
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明夷待訪錄·原君》)
確實,在君主專製製度下,整個國家都是皇帝的私有財產,全體臣民都為皇帝而奔走,這就是所謂的“竭天下之財以自奉”“以四海之廣,足一夫之用”“奪人之所好,取人之所爭”。這種狀況本身當然就是最大的腐敗。在黃宗羲看來,皇權專製製度是“天下之大害”。用孟德斯鳩的話說則是:“專製政體的原則是不斷在腐化的,因為這個原則在性質上就是腐化的東西。”[3]
利益如此巨大,風險當然也高。為了保證自己及後代的腐敗特權,皇帝們建立起龐大的官僚體係,試圖控製社會的方方麵麵,“人人而疑之,事事而製之”[4],甚至“焚詩書,任法律,築長城萬裏,凡所以固位而養尊者,無所不至”[5],這就導致權力籠罩一切。
傳統中國是一個“權力決定一切”的“超經濟強製”的社會。馬克思稱之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憑武力奪取天下的中國皇帝,可以憑一己之喜怒,把國家像揉麵團一樣揉來揉去,對天下一切人隨意“生之、任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秦始皇可以調集全國之力修陵墓、修長城;朱元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數千萬人的大移民;甚至到了清朝康熙時代,尚可一道遷海令下,沿海三十裏內,人民搬遷一空。
傳統社會生產、生活的各方麵,大都是在權力的直接支配之下進行的。比如農業,劉澤華說:“國家通過權力係統對農業生產進行直接的監督和管理,貫穿於中國整個封建時代。……從官府集中大量耕牛、種子、生產工具在全國範圍內調配,到將幾十萬、上百萬的勞動者從東遷到西,又從西遷到東;更不必說產品征收和轉運過程中組織、措施的複雜與嚴密,都體現著一種精神,即國家對於全部土地、農民、一切生產活動的主宰。農民幾乎沒有自由的獨立的自己的生產,一切都要納入符合封建國家需要的軌道。自由競爭或自由選擇的原則,在這裏完全沒有效應。”[6]
不僅大事由統治者決定,甚至普通百姓穿什麼樣的衣服、住多大的房子,也要由統治者來具體規定。比如明朝開國之初,朱元璋就製定了一係列規章製度,對細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麵麵都進行了明確要求。他規定金繡、錦繡、綾羅這樣的材料隻能由貴族和官員們使用。老百姓的衣料隻限於四種:綢、絹、素紗、布。他還規定普通老百姓的靴子“不得裁製花樣、金線裝飾”[7],也就是說,靴子上不得有任何裝飾。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在一次微服察訪中,發現有的老百姓在靴子上繡了花紋,勃然大怒,回宮後,“以民間違禁,靴巧裁花樣,嵌以金線藍條”[8],專門下令,嚴禁普通老百姓穿靴子。後來北方官員反映,北方冬天太冷,不穿靴子過不了冬,朱元璋才格外開恩,“惟北地苦寒,許用牛皮直縫靴”[9]。就是說,可以穿靴,但隻許穿牛皮的,隻許做成“直縫靴”這一種樣式。除了衣服,其他的生活起居也無不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老百姓的房子,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製,不過三間、五架,不許用鬥拱、飾彩色。百姓喝酒,酒盞用銀器,酒注隻能用錫器,其餘的都隻能用瓷器、漆器……事實上,在中國古代,不存在公域與私域的區別,一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需要由權力來規定。
戰國時期,中國的統治者們認為,不受權力控製的私營工商業乃是破壞自然經濟、威脅“國本”的大敵,因此中國多數朝代都對商人階層設置了歧視性規定。比如西漢“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10];晉代為了侮辱商人,讓他們“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11];前秦皇帝苻堅規定“去京師百裏內,工商皂隸,不得服金銀、錦繡,犯者棄市”[12];朱元璋則規定,在穿衣方麵,商人低人一等。農民可以穿綢、紗、絹、布四種衣料,而商人卻隻能穿絹、布兩種料子的衣服。即使你富可敵國,也沒權利穿綢子。農民家裏隻要有一人做生意,則全家不許穿綢、穿紗。商人考學、當官,都會受到種種刁難和限製。
曆代統治者都堅持“利出一孔”原則,就是所有的利益都要由權力來分配。所以在傳統時代,財富不能給自己帶來安全,因為它隨時可以被權力剝奪。漢文帝寵幸為他吮瘡吸膿的“黃頭郎”鄧通,特許他可以冶銅鑄錢,鄧通遂一躍而富甲天下,而漢景帝上台,便厭惡這個靠拍馬屁上來的人,於是鄧通就“家財盡被沒收,寄食人家,窮困而死”。(見《漢書·佞幸傳》)朱元璋時代一個有名的傳說是,江南首富沈萬三為了討好朱元璋,出巨資助建了南京城牆的三分之一,孰料朱元璋見沈萬三如此富有,深恐其“富可敵國”,欲殺之,經馬皇後勸諫,才找了個借口將沈萬三流放雲南。沈萬三終客死雲南,財產都被朱元璋收歸國有。這個傳說雖然被曆史學家證明為杜撰,卻十分傳神地表現了朱元璋時代富人財富朝不保夕。事實是,洪武一朝,朱元璋為了消滅地方上的富豪之家,借洪武朝“四大案”,任意勾連地主富戶,唆使人們誣陷他們藏有貪官寄存的贓款,以便沒收他們的財產。此舉“並盡洗富土之民,而夷其室廬”(《夢蘭瑣筆》),三吳地區因此“豪民巨族,剗削殆盡”(《匏翁家藏集》),地方上的富家大戶均被清洗一空。因此王子今說,在古代中國,“政治地位高於一切,政治權力高於一切,政治力量可以向一切社會生活領域擴張,對社會文化的各個層麵都表現出無與倫比的衝擊力和滲透力。”[13]中國傳統社會可謂是“權力萬能”。權力支配一切,覆蓋一切,規定一切。
因為權力籠罩一切,所以通過權力,很容易獲得巨額財富。因此在傳統社會,人們對純粹的商業經營、經濟投資興趣不大,而對政治冒險、政治投機、權力經營卻十分投入。戰國時期的商人呂不韋是中國式權力投資學的開創者,他認為耕田之利不過十倍,珠寶之利不過百倍,而政治投資則可贏利無數。後來他果然通過擁立子楚為秦國國君而拜相封侯,一下子家童萬人,食洛陽十萬戶。在古代中國,要想致富並且保持財富,隻有通過做官:“三代以上,未有不仕而能富者。”[14]而經商者往往“富不過三代”,因為麵臨著財產隨時有可能被權力剝奪的巨大風險,他們往往將錢財用於消費,而非擴大再生產。
權力支配一切,特別是支配經濟利益,是古代中國製度性腐敗的基礎。
二
關於權力的性質和權力濫用的危害,西方思想家有過許多經典論述。亞裏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指出:“把權威賦予人等於引狼入室,因為欲望具有獸性,縱然最優秀者,一旦大權在握,總傾向於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蝕。”
這一思想被後世的學者們繼承並發揚光大。英國十九世紀曆史學家阿克頓的話是傳播得最遠的一個,他認為權力具有天然的腐敗傾向,即“權力趨於腐敗,絕對的權力趨於絕對的腐敗”。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觀點與阿克頓如出一轍,他認為權力是毒品,“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啟蒙運動以來,“權力腐敗論”深入人心,最終演變成為“權力必須受到約束”的政治學的基本公理。
然而,中國傳統社會中支配一切的權力,受到的約束卻極小。
傳統社會曆來講究“人治”,因此在權力運用上表現出極大的任意性。雖然曆朝曆代都為了規範君權、約束臣權進行了很多製度設計,但是“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原則,使這些精心設計的權力防範機製很容易在實踐中失去效用。這突出表現在曆代監督機製的虛化上。
中國古代王朝通常都很重視監督機製建設。在依賴官僚係統的同時,如何有效監督這個係統,是曆代帝王一直在竭力思考的問題,所以中國古代監察機製的嚴密程度在很長曆史時期之內都在世界上居領先地位。
中國古代監察機製形成於秦漢,成熟於隋唐,明清時期達到頂峰。這套機製的特點:
一是係統獨立,垂直管理,直屬皇帝領導。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其他機構和官員的製約。早在漢代,漢武帝就分全國為十三個監察區,稱之為“十三州部”,每部設刺史一人,負責一州監察,刺史與地方長官沒有任何隸屬關係。後來曆代監察官員也都自成體係,監察首長通常都直接對皇帝負責。
二是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製大。漢朝時,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不過六百石,與縣令相當,但卻可監督秩二千石的郡守。明代也是這樣,明代監察官的品秩很低,給事中和禦史均為七品左右的小官。就是這樣的小官,都被賦予了重權,“諫官雖卑,與輔臣等”。[15]另《元城語錄》曾有記載:“秩卑則其人激昂,權重則能行誌。”就是說,地位低,所以進取心強;而權力大,則能有效監督大員。趙翼也說:“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16]高級官吏既得利益太多,所以遇事顧慮重重,願意息事寧人;小官則急於求進,銳意敢為,不會像高官那樣老油條。
三是建立多重監察網絡,多種監察方式並用。漢代起,就設有中央和地方兩層監察網絡。明代朱元璋確定都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執行對中央包括六部官吏的監察。在地方上設十三道監察禦史,監察所轄各道,並且可以監督中央的都察院。定期從中央派出禦史巡察各道,稱為“巡按禦史”。另外,各省行政長官對本地方、本部門的官員同樣具有監察責任。這樣就形成了多重的、相互製約的監察網絡。
雖然曆代帝王在監察體製建設上殫精竭慮,但是總體來說,曆代王朝的監察係統發揮的作用都非常有限,特別是到了王朝中後期,基本都失去了作用。
比如有清一代的所有貪汙大案的案發,或者是由政治因素主導,或者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發,但朝廷的監察製度,在幾乎所有大案中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