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養廉銀改革(2 / 2)

雍正嚴厲警告各級官吏,在實施養廉銀改革後,“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2]。雍正心狠麵冷,說到做到,下手無情。“貪倡之徒莫不望風革麵”,就此洗手。所以從當時地方官的彙報看,禁革“陋規”確實取得了比較良好的效果。比如年希堯就任廣東巡撫後,概行拒收下屬例行節禮;廣西巡撫孔毓珣上任伊始,也將衙門節禮“盡行不收”;廣西布政使劉艇琛對各屬所上節禮也“分毫不敢收受”。

雍正皇帝說:“近觀各省吏治,雖未必能徹底澄清,而公然貪贓犯法及侵盜錢糧者,亦覺甚少。”(《清世宗實錄》卷九一)養廉銀改革使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的半個世紀裏,大清王朝貪汙大案明顯減少,吏治麵貌大為改觀。雍正十三年(1735年)六月,雍正皇帝在去世前三個月,對“火耗”歸公和養廉銀改革十多年來的實施情況做了一番總結。他說:“山西巡撫諾岷始請提解耗羨之法,……自行此法以來,吏治稍得澄清,閭閻鹹免擾累,此中利益,乃內外之所共知共見者。”(《清世宗實錄》卷一五七)

對於雍正的養廉銀改革,曆來評價都比較高。比如清代學者章學誠說:“我憲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規,整飭官方,懲治貪墨,實為千載一時。彼時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風俗。貪目之徒,莫不望風革麵,時勢然也。今觀傳誌碑狀之文,敘雍正年府州縣官,盛稱杜絕饋遺,搜除積弊,清苦自守,革除例外供支,其文洵不愧於《循吏傳》矣。不知彼時逼於功令,不得不然……”[3]

近代著名史學家孟心史先生對清朝的養廉銀改革也給予充分的肯定。他認為養廉銀製度實施以後,“自前代以來,漫無稽考之贍官吏,辦差徭,作一結束。雖未能入預算決算財政公開軌道,而較之前代,則清之雍乾可謂盡心吏治矣”[4]。

“火耗”歸公和實行養廉銀製度,使清代的稅收附加走上了規範化的軌道,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地方經費的不足,這是清代反腐製度建設的最大一項成就,也是中國曆史上反腐製度建設中為數不多的成功案例。

[1]見馮爾康:《雍正傳》,上海三聯書店,1999,第165頁。

[2]戴逸、李文海主編:《清通鑒(7)》卷八三,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843頁。

[3]章學誠:《章學誠遺書》卷二《文史通義內篇二·古文十弊》,文物出版社,1985,第19頁。

[4]孟森:《明清史講義》(下冊),商務印書館,2017,第6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