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篇(1 / 2)

53 古代如何審案?

本篇我們以清朝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為例,講講古代審案的那些事。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一,發生在同治年間。主人公楊乃武生活在浙江省餘杭縣(今杭州餘杭區),舉人出身,家庭富裕。楊乃武家有空閑房子,出租了一間給小白菜(本名畢秀姑)及其丈夫居住。這樣兩家就成了鄰居,關係相處得還不錯,空閑時候楊乃武還教小白菜寫字。楊乃武比小白菜大十五歲,也沒啥想法,但是鄰居看見兩人總是出雙入對,就開始議論紛紛。古往今來,人們就愛八卦男女之間的事,沒有“事”的都會傳出“事”來。後來,小白菜和丈夫受不了流言蜚語,就搬家了。可是搬家沒多久,小白菜的丈夫就病死了。由於屍體鼻口流血,麵色發青,小白菜的婆婆就認為是小白菜毒死了自己的兒子,將小白菜告到了縣衙。司法程序正式開始。

今天司法審判歸法院負責,古代則不同,很多官員都有權審案。清朝時,縣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縣裏最高的審判長官是知縣,就是我們俗稱的“縣太爺”,其“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知縣的斷案能力良莠不齊,有時還會夾雜個人主觀恩怨,楊乃武冤案就因此鑄成。楊乃武性情耿直,再加上有舉人功名,平時經常替鄰裏寫訴狀控告官紳勾結,還曾帶頭向衙門控告糧吏貪腐,因此與餘杭知縣劉錫彤結下了梁子。劉知縣接到報案後,相當興奮,因為他終於有機會收拾楊舉人了。在案件調查審理之前,劉知縣心裏就已經有了“案件結果”。隨後,他命仵作去現場驗屍。

仵作相當於今天的法醫,仵作驗屍時都會參照宋慈寫的《洗冤集錄》,這可是古代仵作界的圭臬。《洗冤集錄》中,關於中毒的情況有專門的檢驗方法:用銀針,刺死者的喉嚨,如果拿出來以後銀針變暗,就有可能是中毒致死。仵作照此做了,發現銀針的確變黑了,於是便斷定小白菜的丈夫是中毒而亡。但是在宋慈的《洗冤集錄》中還有後續的確認程序:用銀針探喉以後,還需要用皂角水將銀針洗一下,如果黑色能被洗掉,銀針重新恢複光澤,那就不是真中毒。這一驗證標準叫作“青黑不去”。一心想定案的劉知縣和仵作沒有進行後續驗證,因為劉知縣之前也聽傳聞說過楊乃武與小白菜有“奸情”,潛意識裏就認定是楊乃武和小白菜合謀殺死了小白菜親夫,驗屍時就沒有太較真。

接下來就是堂審。為了獲得認罪口供,劉知縣對小白菜用了刑。古代刑事審判主要有三種方法:口供、五聽和刑訊。“口供”就是讓你自己敘述罪行,在古代審判中的地位最為重要。在嫌疑人陳述口供時,審案者還要進行“五聽”,就是根據你的言辭、麵色、氣息、聽覺、眼神來判斷你是否撒謊。這個有點類似於今天的測謊,盡管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用來作最終判斷則是很不科學的。如果前兩招用了,對方還不肯認罪,那隻能放大招了,即刑訊逼供。在古代,刑訊逼供是合法的,但也有一定的使用限製。唐朝時曾規定,刑訊不得超過三次,打的次數不得超過兩百下。如果達到了法定的刑訊次數嫌疑人仍不肯招認,就認為這個人可能真的是被冤枉的,嫌疑人便可以取保。劉知縣庭審時對小白菜用了刑,卻沒對楊乃武用刑。因為楊乃武是舉人,按照清代法律,有功名在身的人是不可以對其用刑的。

我們看電視劇裏古代的審案現場,官員在下令用刑時都會從案子上的簽筒中取出一根簽扔在地上。明清審案時,主審官的公案上有四個簽筒,簽上分別寫有“執”“法”“嚴”“明”四個字加以區別。“執”字筒內放的是捉人的簽子,相當於現在的逮捕證。其他三個筒中分別放著白、黑、紅三種顏色的簽子,白簽每簽打一板,黑簽每簽打五板,紅簽每簽打十板。這種扔簽下令的傳統,體現的是古代司法“刑以兵威”的精神。主審官以堂簽下令,和戰場上將軍以令箭、令牌發號施令是一個意思。扔令簽的時候一定要擲地有聲,目的是嚇唬嫌疑人。不僅扔令簽要聲音大,使用刑具時還要往地上用力摔,必須啪啪作響,希望這樣能把嫌疑人嚇住,直接招供認罪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