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與道德製度及風俗習慣(1 / 2)

哲學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對言者;性善性惡,亦為中國數千年來學者所聚訟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說之意,凡欲皆好,則人性亦自本來是善,或亦可說,欲本是天然的事物,隻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無所謂善惡,或亦隻可謂為可能的善或惡。但人因欲之衝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盡包諸欲;於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為善,而被遺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為惡矣。所被名謂善者,又被認為天理;所被名為惡者,又被認為人欲。人欲與天理,又被認為先天根本上立於反對的地位。吾人以為除非能到諸欲皆相和合之際,終有遺在和外之欲。則欲終有善惡之分。欲之善者,名為“道心”可,名為“天理”亦可。欲之惡者,名為“人心”可,名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對的,非絕對的;理由詳下。

所謂道德及政治上、社會上之種種製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謂“人道”也。現在所有之諸特殊的方法,雖未必對,即雖未必真是所謂人道之當然,然求和之方法終不可少,人道終不能廢。荀子雲:“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荀子·禮論篇》)人不能生存於亂中,所以必有道德製度以整齊劃一之。故無論何種社會,其中必有道德製度,所謂“盜亦有道”,蓋若無道,其社會即根本不能成立矣。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會的革命,皆不過以新道德製度代舊道德製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隨意而行也。其所以者,蓋因人與人之間,常有衝突;人間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於人為也。

哲學史中,誠亦有反對一切道德製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為天然所已有,故無須人為以求之,此其所根據之假定也。如莊子所說,老聃駁孔子雲:“夫子若欲使天下無失其牧乎?則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獸固有群矣;樹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趨,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亂人之性也!”(《莊子·天道》)此即謂天然界本來是一大和;“萬物”本來即“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狀況中,諸物本來不相衝突,故無須一切道德製度也。如使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則誠亦無須道德製度。但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獸之相害,人類之相殘,亦皆事實也。惟其有此事實,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也。

近數年中,有所謂禮教吃人之說。依吾人之見,凡道德製度,除下所說能包括一切欲者外,蓋未有不吃人者。蓋一種道德製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則必有被遺落而被視為惡而被壓抑者。此被壓抑者,或為一人諸欲中之一欲,或為一人之欲,或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製度,既有所壓,即有所吃,即可謂為惡。瑞安陳介石先生曰:“殺千萬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殺一人以利千萬人,亦奚可哉?”孟子雲:“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醜》上)嚴格地說,即殺一辜而得天下,亦豈可為?不過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辦法,既一時不能得,故不能不於“害之中取小”而定為道德製度;如此則人雖有為道德製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