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合同事務(13)(1 / 1)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償付給承運人相應的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1.行紀人隻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多是以委托人名義進行活動;

2.行紀合同處理的失誤,限於購銷、寄售等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委托處理的事務,要比這個範圍廣;

3.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委托人要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者保證自己擁有可轉讓該項技術的權利,並且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或者文件資料完整、準確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和經濟目標。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且承擔違約責任。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如皮箱交給乙保管,則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甲乙雙方保管合同並未成立,二者之間不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