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對保管費用應有明確的規定。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為承諾合同,並且一般自成立時生效。它隻需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不以交付倉儲物為其成立要件。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最大的區別。
倉單
倉單,就是當存貨方按約定向保管方交付貨物時,保管方出具的,用以證明貨物已經驗收入庫的證書。倉單不能代替倉儲合同,它隻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倉單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可以依法轉讓,《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存貨人行使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存貨人需在倉單上背書轉讓。存貨人之後的倉單合法持有人如轉讓倉單,也需背書。所謂“背書”,是指存貨人在倉單的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等有關事項的行為。而作為債務人的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以示確認被背書人也就是倉儲貨物的買受人已經取得了存貨人在倉儲合同中的地位。保管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倉單轉讓不生效。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為辦理委托事項,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合同與代理製度有點相似,兩者的區別是:
1.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自己名義,也可以委托人名義處理事務,且不必與第三人發生關係,如委托他人為自己抄寫文稿,也不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2.適用範圍不相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係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3.代理關係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則是雙方法律行為,沒有受托人的承諾,委托合同就不成立。
4.代理關係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委托合同法律拘束力僅限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與第三人沒有關係。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居間人是提供媒介服務,而受委托人、行紀人要按委托人的意誌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
1.居間人的義務和責任。主要為:(1)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2)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舉薦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