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啟動水權管理
水權問題是關於水資源產權製度安排及其實現的問題。當今世界各國的水法普遍規定水資源歸國家所有,但在所有權的實現途徑上,國家在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節下,可以將水資源使用權轉移給私人部門,在國家獲取經濟利益、保證水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鼓勵非所有人享有水資源產權各項權能所帶來的收益,使水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保護。在中國啟動水權管理,現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明晰流域水資源產權,包括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的產權界定,為下一階段的水權交易奠定基礎,目標是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之下對水資源配置發揮主要的調節作用。我們可以借鑒農地製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實行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把資源交給市場化的主體去經營,這個問題的實質是為水資源的使用權確定適宜的市場化主體。
自然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通過不同組合形成特定的契約狀態,利益主體在權利邊界明晰、權利可自由轉讓的情況下,能減少資源使用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克服“搭便車”行為和機會主義,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比如,我們可以設想將太湖環境資源的使用權明確劃定給某一個公司,使用權的期限要足夠長,以期形成經營上的激勵。這一公司的業務就是運營太湖環境資本,包括其自身經營和對水體及附近陸地使用權的出租、拍賣等。這個公司應該是一個上市公司,以便受到公眾和傳媒的關注。最初,該公司可由政府牽頭出資參股,以後可通過股權轉讓,逐步改變資本結構。公司的最大利益是太湖的生態平衡和環境優美,因為這樣可以使公司資本的商業價值最大化。作為太湖環境資源的市場代理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公司就會時刻注意並主動與排汙企業交涉,必要時也會借助政府和傳媒的力量。因此,通過各利益主體的逐利動機,形成一種相互製約的機製,以保證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取得較高的環境績效,同時可以簡化政府管製,降低政府環境政策的執行成本。建議目前應率先在太湖流域選擇局部小環境作為水權管理的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後,逐步向全流域推開。
(二)完善排汙收費製度
對比世界各國采用的水汙染防治策略,排汙收費所取得的成效比較市場化進程中農村經濟與生態環境的互動機理及對策研究明顯,目前歐洲各國均采取這一措施,盡管征收排汙費的標準和具體辦法存在差異。根據“汙染者付費”的原則,我國也較早采取了汙水排放收費製度,但存在收費過低和征收麵狹窄等問題,而且隻對超標排放進行收費,沒有取得預期的政策效果。當前應當貫徹隻要排汙就必須收費的原則,從收費的標準和方法以及排汙費使用管理方麵著手改革,進一步完善向水體排汙進行收費這一製度。此外,也應當積極探索排汙權交易和環境資源征稅等手段在流域水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三)推進環保設施企業化運作
目前太湖治理的一個較大困難是汙水處理設施不足,建設的資金缺口很大,同時,一些已建成的汙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也遇到了困難。
從排入太湖的生活汙水總量看,目前得到處理的還不到三分之一。過去人們通常認為環境基礎設施是公益性事業,其建設投資和運行管理都應由政府包攬。正是這一錯誤觀念,使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及管理始終跳不出計劃經濟的圈子。事實上,我們完全可以轉變觀念,把環境整治和資源保護作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加以扶持和培育,貫徹“治理者得利”和“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鼓勵公共產品以多種形式提供。政府可以通過預算安排或政策安排等方式將公共物品委托給私人企業經營,用法律手段規範、促進並保護私人進入公共物品的生產經營領域,這種做法不但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而且還能提高服務水平和消費效率。在太湖汙染治理中,應大力推進環保設施運營的市場化,應加強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探索各種有效的投資方式(如國際通行的BOT項目投資方式)和運營模式(如公私合營),積極鼓勵建立股份製的汙水處理企業。建立“國家投資、地方自籌、社會參與、利用外資”的多渠道並存的投融資機製,實現環境基礎設施投入多元化。政府應為汙水治理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使治汙企業有利可圖。政府應在工程建設、市場運營各個環節製定一係列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培育市場,鼓勵私人部門參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營,推動汙水治理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