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水環境問題十分嚴峻,麵臨著水體汙染、水資源短缺和洪澇災害多等多方麵的壓力。水體汙染加重了水資源短缺,生態環境破壞導致洪澇災害頻繁發生。我國人均淡水資源擁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西北諸省有相當多的地區水資源擁有量在安全警戒線以下。南方各省由於水質汙染和水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導致水安全問題日益緊迫。當前我國七大水係、主要湖泊、近岸海域及部分地區地下水的汙染相當嚴重,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水汙染仍將是我國水環境麵臨的突出問題。筆者擬從太湖流域水汙染治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出發,分析和探討在市場化進程的宏觀背景下,我國流域水環境管理的發展思路。
一、太湖流域水汙染治理的難點
長期以來,我國流域水汙染治理工作大多偏重於工程技術層麵,從經濟角度出發,涉及製度改善的工作不多。目前,太湖汙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麵展開:一是加強環保部門對工業企業排汙的執法監察;二是加大力度進行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保證運營;三是加強對農業麵源汙染的治理和生態農業建設;四是進行水資源調度,將長江清水引入太湖。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本身是一項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太湖水汙染防治,屬於典型的跨區域流域管理,麵臨的問題較為複雜。以下主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太湖流域水汙染治理的幾個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太湖進一步治理的一些思路。
(一)外部性問題
外部性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影響。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外部性,主要是生產和消費的外部不經濟性。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外部性是表示當一個行動所產生的某些效益或費用不在決策者的考慮範圍內所產生的一種社會低效率現象。無論外部經濟性或外部不經濟性,都是一種低效率的社會資源配置狀態。由於外部性是由經濟利益主體追求目標最優化的“理性行為”所導致,所以隻要存在產品的市場需求和政策及管理上的漏洞,具有外部性的經濟行為就無法徹底消除,從而導致汙染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捉迷藏”式的周旋活動。而對於由生活消費產生的汙水治理,隻能通過興建汙水處理廠(準公共物品)等基礎設施來解決,但興建汙水處理廠又受到資金和城鎮規模的製約,建成後的正常運營和維護也是一個難題。由於我國環境資源產權的不完備性、環保市場發展的滯後性以及環境執法方麵的疏漏等原因,強化了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使經濟發展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流域水環境汙染問題便是明顯的例證。
(二)財產權問題
自然資源的破壞經常是由於相關經濟利益主體的活動所導致的,如水體汙染、過度放牧和毀林開荒等。環境問題的背後隱含著人們經濟權利的糾紛,環境管理政策實際上是調整和規範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權利關係的一係列製度安排。公共財產製度並不一定導致資源過度開發,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環境管理績效和持續性,取決於集體內部的具體製度安排(甚至文化和習俗)和外部因素的影響(如技術進步、宏觀經濟體製、人口增長和自然災害等),而在自由進入的情況下,由於沒有明確的財產權利製度,加之使用者往往難以準確掌握資源的承載能力,所以很有可能導致資源的過度利用,出現“公地悲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這從法律上規定了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麵對眾多的經濟利益主體,政府直接控製型環境與資源管理體製的缺陷已經顯露出來,由於沒有明確界定流域水資源的使用權,加之缺乏全麵合理的流域功能區劃,導致水資源在利用上兼有“開放型資源”(即自由進入和使用)和“公共資源”的特征,國家所有權沒有得到有效實現。由於對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缺乏清晰的界定,社會中每個團體和個人都會根據自己的經濟決策準則來開發利用資源,最後必然導致對資源的過度開發,進而出現對誰都不利的“悲劇”性結果。太湖作為一種可容納和淨化汙染物的資源,同時具有其他多種功能,如農業灌溉、水產養殖、水上交通及旅遊休閑等。在太湖流域,如果由於水資源產權界定不清(加上沒有合理的流域功能區劃),大家都隨意向湖中排汙,誰也無權對其他使用者過度利用太湖納汙能力的行動進行幹預或抵抗,或者太湖流域各省市的有關政府和企業隻從本地和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發,對太湖流域進行各自的利用規劃,而不是從流域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進行統一的利用規劃,那麼太湖的“公地悲劇”將會愈演愈烈。這個問題具有普遍性,是導致我國流域水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