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綠色食品總量相應指標的11.27%、17.70%、27.15%、4.13%、5.5%和31.09%。
(五)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機協調
目前我國已製定了包括各類食品的產品標準、食品汙染物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食品衛生操作規範在內的眾多標準,但這些標準分散於農業、質監、衛生等多個部門,食品質量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機協調,不僅存在多種標準相互衝突、多頭監管、重複監管現象,而且監管工作難以全部覆蓋,存在“真空地帶”。例如,自2006年起,國內對部分食品開始實施市場準入許可製度,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技術監督部門隻能對加工企業進行檢查,缺乏與農業、工商部門的協調溝通,對整個產業鏈中上遊基地和下遊市場無法實現有效監控。
(六)信息障礙製約了綠色食品市場激勵機製的有效實施。
在綠色食品貿易中,由於買賣雙方擁有的產品品質信息的不對稱,不僅可能會產生一般產品貿易中由主觀、人為機會主義行為所致的信息障礙,而且可能會產生由客觀自然環境影響所致的信息障礙,還可能會產生由上述兩種原因共同所致的信息障礙。由於綠色食品貿易中的信息障礙具有上述特殊性,因而給帕累托改進的實現帶來更高的難度。由於綠色食品貿易中信息障礙的存在,部分生產者可能會利用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一些企業以“普通農產品”冒充“綠色食品”,違規使用綠色食品標記,甚至假冒綠色食品標記,造成了綠色食品的信譽危機,進而影響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廠商的收益;對消費者來講,由於處於信息劣勢方,綠色認知水平低,真假難辨,無所適從,特別是在綠色食品魚龍混雜的情況下,綠色食品貿易中的信息障礙不僅會遏製消費者對“綠色食品”的市場需求,而且還可能威脅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可見,綠色食品中的信息障礙帶來的激勵扭曲可能會導致綠色食品貿易難以可持續發展。而在此情況下,農產品生產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也難以可持續地實現。因此,化解信息障礙、規範綠色食品市場是綠色食品貿易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三、促進中國綠色食品出口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夯實綠色食品出口的產業基礎
1.加強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
綠色食品生產應強調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過程、包裝標識、市場準入五個關鍵環節的建設。應堅持從源頭管理入手,推動“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基地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加大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區、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力度,對各類綠色食品基地和出口基地實行檔案化、身份化管理,建立可追溯體係,確保出口食品的質量。
2.注重綠色食品產品結構和出口結構的優化
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發展生態農業,積極引進外國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提高農業生產科技水平,重視綠色食品新產品開發,提高綠色食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從而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並獲得更多的比較利益。
3.政府應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在WTO框架下建立起適應我國農產品出口發展要求的支持和保護係統
政府應通過對科研的投入、基礎設施的建設、對消費者需求的引導和相關政策的頒布等加大對綠色食品產業的扶持,加強農業科技研發,做好農業科技推廣配套服務,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