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藥鋪——許仙和白娘子看好的行當(1 / 3)

中國有句古話叫“富人靠藥房,窮人靠當鋪”。在中國,大江南北、都市集鎮,都有許多大大小小的藥鋪。開藥鋪在中國又常常被看作是善舉,有些藥鋪老板還被稱為“善人”。在戲劇《白蛇傳》中,白娘子和許仙也都是開藥鋪的,並以樂善好施為人所稱道。

藥鋪由來——從醫藥分家開始

上古時代沒有藥鋪,當時巫、醫、藥三者合一。巫醫自己采藥,自己為人治病,同時進行各種祈禱活動。周朝開始設立公辦的藥藏機構,專門管理藥物。按古代的醫製,設“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此處“府”即指保管藥物一類的人員。

春秋戰國時期的醫生,除了自己采藥外,也向采藥人買藥,藥材的零售業得到了發展。有這樣一則故事,秦朝人安期生,曾在山東海邊肩挑藥籃,腰懸葫蘆,辛勤賣藥,治好了不少病人。據說,秦始皇曾約見他,“與語三夜,賜金帛數萬”。

漢代還出現了一些賣藥能人,如草藥大夫玄俗、壺翁、韓康等人。這些賣藥人或“賣藥於都市,為人治病甚效”;或“嚐於市中賣薊,口不二價,有病者購之;……無不應驗”。

漢代醫和藥兩種專業已有分工,規定“大醫令一人六百石,掌諸醫”“藥丞,方丞各一人”“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雖然在民間由於條件的限製,醫和藥還集於一身,但從醫製上說,畢竟開始分家,在百官中已有了藥丞、尚藥監等官職。

唐代,隨著人口的增多和醫藥事業的發達,社會上賣藥的也多了起來。宋清在長安西市賣藥,“朝官出入貶移,輒賣藥迎送之。貧市清藥,常多拆券,人有急難,舍財救之。歲計所人,利亦百倍。長安言:‘人有義聲,賣藥宋清。’”可見在長安賣藥,既利民,也利己。

唐朝的醫保工作

唐朝的醫保工作做得很好,各地的佛教徒也在寺廟等處設有悲田坊,窮人生病時,可到坊中免費抓藥。此外,官府也在全國各地設置了養病坊,為民間孤寡老人治病,也免費抓藥。在悲田坊和養病坊中都有貯藥庫,備有比較齊全的藥材。

正規的藥鋪出現於宋代。宋代的藥事製度更趨完備,國家加強了藥政方麵的管理。宋製,殿中省六局,掌藥房藥劑、診治之事,並置有尚藥奉禦。在政令上也曾明文規定禁止售賣毒藥,還設立了專為皇帝用藥的“禦藥院”。

北宋神宗年間,朝廷在京都汴梁成立了我國首個“官藥局”,這是世界上最早開辦的國家藥店。它由政府經營,主要出售丸、丹等中成藥,有些藥還享有專利權。由於中成藥具有服用方便、攜帶容易、易於保存等優點,受到了廣大醫生和病人的歡迎。

宋代官藥局設有專門人員來監督成藥的製作和出售,配有專人管理藥材的收購和檢驗,保證藥品的質量,剔除偽假藥材。藥局還設有專人從事藥物的炮製、配方和研究工作,不斷提高製藥方法和技術,使宋代配製中成藥的技術達到了較高水平。

宋代官藥局中還有一種叫“惠民藥局”,這是朝廷為貧窮百姓在生病時也能吃到藥而設立的。全國當時共有70所惠民藥局,官府派官製藥,並負責監造、出售,售價隻有一般民間藥鋪的三分之二,虧損的錢由政府調公帑貼補,每年要補貼緡錢數十萬。

藥局內部,夜間要輪流值班,遇到急病不立即賣藥的要給予“杖一百”的處罰,對陳損舊藥要及時毀棄等。不過,惠民藥局裏的官吏往往監守自盜,把貴重的藥材偷出去賣,換上廉價的藥材來充數,如用樟腦代替片腦,用台附替代川附;偶爾製造些好藥,也被管藥人瓜分。

藥鋪規模——大小不一利十倍

古代民間藥鋪的規模是由小到大,逐步發展的。在宋代之前,藥鋪行業還沒有形成“行”與“市”,但到了宋代,藥鋪業已在商貿活動中形成了一支獨立的力量。如汴京“馬行(街)南北幾址裏,央道藥肆,多國醫巨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