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結婚後即犯通奸,仍不為對方所寬恕者。
(三)任何時候,任何一方為對方所有意遺棄達一年時期者。
(四)犯重罪或不名譽的罪。
(五)酗酒的習慣,任何一方自結婚後即犯此惡習,以致對於家庭的維持發生影響。
(六)任何一方有極端的虐待行為(精神的或身體的)。
(七)丈夫忽略供給生活上的一般需要達一年時期者,唯此種忽略須不是由於丈夫貧窮的結果。
(八)在起訴前的兩年內犯了神經病。
(九)雙方分居已達五年的時期。
如果被告雖不願親自出庭爭辯,但卻委托律師出庭,那麼在六個星期的時期屆滿之後,亦可由法院立即開庭判決。如果被告既不願親自出庭爭辯,也不委托律師出庭,那麼在文件送達被告之後,須再等候三十天,然後才可以開庭審問。這樣算起來,住了六個星期,還要加上三十天。不過六個星期一定要住在本地,至於那三十天,原告是可以隨意離開雷諾的。倘若被告的住址不明,無法傳達,那末必須把傳票登在本地的日報上,每星期登一次,連登四個星期,末期登出之後,還要再等候三十天,然後才可以開庭判決。這樣算起來,住了六個星期,加上四個星期又須加上三十天。但是同樣地,也不過六個星期一定要住在本地,至於那隨後的四個星期和三十天,原告也是可以隨意離開雷諾的。
必須住在本地六個星期,有提出證據的必要;離婚原因如果是神經病也有提出證據的必要。除這兩點在法庭上須舉出事實為證據外,其餘一切都無須舉出事實為證。這也是替要求離婚者大開方便之門!這裏的法庭一年開到底,一點不間斷,要離婚的無論何時都可以光顧,這也是替有意離婚者大開方便之門!如果起訴者要求關門審判,禁止旁聽,法庭也可以“唯命是聽”,把一切旁聽的人和新聞訪員都拒之門外,這又是“服務”得多麼周到!就是雙方都有錯,但是法庭仍可為著錯得少的一方準許脫離,所以離婚的成功總是有把握的!
據統計所示,一九三四年在雷諾離婚的案件達二千六百六十五件。依該處法庭所給予的種種便利,這數量似乎還不算怎樣驚人,這是什麼緣故呢?我想一定是經濟的問題。我在紐約時,親見有某機關的一個女書記,早就想到雷諾去提出離婚,但是要請假六個星期,要在雷諾住六個星期,要出律師公費,要出訴訟費,還要算算來往的一筆路費——這種種都是她不得不費些功夫籌謀一番的。聽說她惶惶然湊足了千餘圓,才敢動身到雷諾去。簡單說一句,無論怎樣便利,還隻是替拿得出錢的人謀便利,沒有錢的人免開尊口,因此,據說雷諾的“營業”近幾年來也很受到經濟恐慌的打擊。
這種地方,律師業當然很發達,以人口不過一萬八千餘人的小鎮,聽說律師竟有八百人左右之多!
不但律師們沾光,雷諾的旅館業以及其他部分的商業也都把旅客們當“洋盤”看。我們是過路客,並不是要來離什麼婚的,但是無意中也做了一次小“洋盤”!事實是這樣:我們到的第二天早晨,我和G因為頭發已太長了,一同出去勢頭發。跑進一家很平常的理發店去剪。在紐約剪發,像這樣的小店,每人不過兩三角或三四角錢就行,但是我們在這裏剪完之後,每人卻須付七角半,我們兩人出了店門,都麵麵相覷,現出詫異的樣子。所謂雷諾原來就是如此!
原載一九三七年五月上海生活書店版《萍蹤憶語》